武汉刑事律师王诗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从死刑改判死缓的辩护路径

2026/08/11 21:48:51 查看8次 来源:王诗婷律师

命案辩护中,“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定性之争,往往决定着当事人的生死。王诗婷律师代理的一起武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正是通过精准的罪名辩护和情节挖掘,将一审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

当事人张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冲突,持械击打被害人致其死亡。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某死刑立即执行。接受二审委托后,我在全面阅卷中发现了一个关键问题——全案证据无法证明张某某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案发系偶发冲突,张某某与被害人素无仇怨,作案工具系随手取得,击打部位亦非致命要害。这些细节表明,张某某的主观故意更接近“伤害”而非“杀人”。

我向二审法庭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从三个维度展开论证:第一,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张某某无预谋、无仇怨、无追求死亡结果的主观意图;第二,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未逃离,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第三,张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二审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意见,将罪名从故意杀人罪调整为故意伤害罪,量刑从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两罪在客观上都造成死亡结果,但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杀人追求或放任死亡,故意伤害仅意图伤害。

王诗婷律师提醒:命案中“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定性之争,是辩护的核心突破口。自首、赔偿谅解、初犯偶发等情节是从轻处罚的关键因素。家属在案发后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全面审查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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