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问题并不必然构成刑事犯罪。在一起防水卷材质量纠纷案中,北京十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精准区分了民事质量违约与刑事伪劣产品的法律边界,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存疑不起诉。
案件基本情况。 尚某经营一家小型建材加工厂,主要生产建筑防水卷材。2024年底,尚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供应防水卷材一批,合同总价78万元。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反映部分卷材存在剥离强度不足问题并送检,检测报告显示部分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尚某立案侦查,认定涉案金额78万元,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尚某并全面阅卷。经细致审查,赵律师发现三大核心问题:第一,鉴定意见存在严重缺陷——鉴定样品并非从尚某处直接扣押,而是从施工现场提取,无法证实送检样品与出厂产品的同一性;第二,产品质量问题与刑事犯罪的边界模糊——检测报告仅显示部分指标“略低于”国家标准,产品仍具备基本防水功能,属于产品质量瑕疵,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第三,尚某主观上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赵律师调取了生产记录、采购凭证、出厂质检报告等证据,证明尚某一直严格按照行业标准组织生产。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赵飞全律师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是区分民事质量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指出,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伪劣产品”特指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产品本身丧失基本使用性能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产品。单纯的指标略低、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属于民事违约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