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问题食品可获十倍赔偿

2019/06/04 11:21:48 查看8286次 来源: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引起了广大民众的重视。食品的安全关系到国人的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的繁荣。为了彻底改变食品安全问题现状,国家在食品安全领域制定了相关法律,重拳打击食品安全领域内的违法问题。其中,与普通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日常购买食品食用中遇到的食品安全问题,法律也做出了严厉的规范,一方面及规范了食品经营者自身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也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下面,通过几则案例向大家介绍一下有关“问题食品”可获10倍赔偿的法律规定。

  一、营养标识违规,必须十倍赔偿

  【案例】刘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10瓶某品牌的奶茶。回家后刘女士发现,该奶茶的产品配料表中虽然标示配料中含有“氢化植物油”成分,但却没有在产品营养成分表内标示 “反式脂肪(酸)”含量,遂以奶茶预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为由,要求超市给予十倍赔偿。超市予以拒绝,理由是奶茶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厂家资质与检测报告齐全,是否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不属超市过错。

  【评析】超市应给予十倍赔偿。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本案所涉奶茶明显与之相违。而《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的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 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超市明知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已经实际销售,自然难辞其咎。

  二、使用废止标准,必须十倍赔偿

  【案例】郭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两袋大米。大米外包装袋上写明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产品执行标准为NY5115-2008。经上网查找,郭女 士发现该标准早在2013年6月26日就已经被废止,且于去年1月1日停止施行,遂要求超市作出十倍赔偿。但超市认为,使用已废止标准属实,但大米质量合格,故不在十倍赔偿之列,且大米并非其所生产,郭女士想要获得赔偿,也只能找大米的生产厂家索要。

  【评析】超市应作出十倍赔偿。《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即郭女士具有索赔的选择权,超市只能先行担责。

  三、遭遇职业打假 必须十倍赔偿

  【案例】赵先生是一名“职业打假”人士。在一家超市,他发现销售的牛奶中有30箱超过180天的保质期,便不动声色地一次性全部购下并在开具小票和发票 后,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并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为由索要十倍赔偿。但超市不予理会,认为只过了6天保质期,继续食用并无大碍,且赵先生“知假买假”,纯属 “居心不良”。

  【评析】超市必须承担十倍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该超市所售牛奶尽管只过了6天保质期,但时间长短并不能否定其行为性质,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即知假买假同样可以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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