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04 13:04:18 查看3653次 来源: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2018年10月份,孙女士找到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咨询离婚事宜。原来孙女士的父亲很早就去世,母亲含辛茹苦一手把孙女士带大。孙女士嫁人后,孙母自由恋爱与一张姓男子结婚。结婚不到两年,孙母积劳成疾,并出现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张姓男子原先还勉强照顾一二,到后来便直接撒手不管了。导致孙母无人看管,从床上摔伤。孙女士于是提出由自己赡养母亲,建议张先生提出离婚。谁知张姓男子,不但不同意离婚,还要求卖掉孙母的房产给自己做养老钱。
委托经过:李鸿雁律师听完陈述后告诉孙女士,首先,需要根据孙母的状态,向法院申请宣告孙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和确认监护人程序,将监护人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张先生变更为近亲属孙女士。最后,孙女士作为孙母的监护人代理孙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孙女士听完李鸿雁律师的分析后,当场决定委托李律师代理此事。
案件结果:经过一系列的程序,确定了孙女士为孙母的监护人,并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孙母和张先生离婚。
李鸿雁律师解说:《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李鸿雁律师特别提醒: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无法协商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离婚。但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必须先经过法院的特别程序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然后再变更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最后才能提起离婚诉讼,并且在对方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的行为时,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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