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商品房认购书交了认购金不想购房,能否退回需要结合认购金的性质、双方履约情况分场景判定,该规则严格依据《民法典》合同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上海法院商品房认购纠纷裁判口径界定:
一、可全额退回认购金的法定情形
该笔款项的性质为“订金”“意向金”“认筹金”,认购书未明确约定其具有定金担保性质,购房者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反悔,可直接要求开发商全额退回该笔款项。
因不可归责于购房者和开发商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双方无法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协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比如上海限购政策突然调整、项目规划临时变更等,购房者可主张全额退回认购金。
开发商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擅自提高房屋单价、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配套等核心交易条件,导致双方无法达成正式购房合同,属于开发商违约,需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
开发商未取得合法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对外销售房屋、签署认购书,该认购书依法认定为无效,购房者可直接要求开发商全额退回已交的认购金。
二、无法退回认购金的法定情形
认购书明确约定该笔款项为“定金”,且购房者因自身单方面原因(如个人资金筹备不足、临时改变购房意向、不满足贷款条件等)拒绝在约定期限内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有权依据定金罚则不予退还该笔认购定金。
购房者在认购书签署后,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的签约期限内前往售楼处协商正式购房合同,直接逾期放弃购房,开发商可直接没收该笔认购定金。
三、上海地区专属实操退定要点
上海法院裁判口径明确,若购房者在签约协商过程中,对正式购房合同中超出认购书约定的不合理补充条款提出合法异议,导致双方无法签约,不属于购房者违约,可要求全额退回定金。
若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误导购房者签署认购书的情形,比如承诺的学区、配套、装修标准与实际规划不符,购房者可收集对应的宣传证据,起诉要求撤销认购书,全额退回认购金。
上海地区明确规定,商品房认购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款的20%,超出20%的部分不具备定金效力,即便购房者违约,超出部分的款项也可要求开发商全额退回。
购房者可先与开发商友好协商,说明自身实际困难,争取通过友好解约的方式全额退回认购金,若协商不成,可向上海当地住建部门、12315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借助行政监管力量推动退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