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贷款诈骗罪案件中,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控方的举证责任。如果控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北京十大贷款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辩护方面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
2024年,某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起系列贷款诈骗案。涉案犯罪团伙安排无还款能力的人员(俗称“背债人”)购买车辆,并通过线上签约向银行申请贷款。任某某(化名)作为某银行渠道商的业务员,被指控在明知该团伙从事诈骗的情况下,违规协助其绕过车辆抵押手续,致使四辆车辆被迅速转卖套现,造成银行经济损失82万余元。2024年8月,任某某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任某某紧急委托了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开展细致的阅卷工作,发现虽然任某某在客观上实施了未按规定办理抵押、交付车辆手续等行为,但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与诈骗团伙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主要集中在客观行为描述,而在证明任某某主观明知是“诈骗”而非仅仅“违规操作”这一关键环节上存在重大缺失。在检察院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赵律师进一步指出:即便经过补充侦查,关键证据链依然无法闭合——任某某与诈骗团伙之间是否存在共谋、是否明知“背债人”无还款能力、是否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等核心事实均无充分证据证明。
2025年12月15日,检察院认定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这一案例充分说明:北京十大贷款诈骗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针对控方证据链条中的薄弱环节,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坚持不懈的沟通,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无罪处理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