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吴中律师团队评析:父母早年间处理儿子遗产,多年后一方想重新分割遗产,法院不予支持,认定双方已自行处置遗产

2026/08/15 12:24:12 查看7次 来源:吴中律师

前言

不少离异父母子女先行离世后,双方会自行处置逝者存款,多年后一方反悔起诉重新分割,却因缺乏证据难以胜诉。

同时很多人不清楚未办理房产房屋能否作为遗产继承,丧葬费用仅凭票据也无法证明由单人全额承担,本案对三类家事继承常见争议作出清晰司法指引。

 

案情简介

父母早年间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育有独子,其独子未婚离世,未留下遗嘱,只遗留一套全款购买的房屋与银行存款该房屋并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仅有预售商品房购房合同。儿子去世次日,母亲交出儿子银行卡并告知密码,父亲转账、取现共计十万元。多年后母亲起诉,要求分割存款、分摊丧葬超额支出,仅同意与父亲共有房屋合同权益。法院核查证据后,最终支持父母共同继承房产合同,驳回存款、丧葬费相关诉求。

 

律师观点

一、自愿交付银行卡多年无异议,视为遗产处置完毕

母亲长期保管儿子的银行卡,在儿子去世后主动交付银行卡给父亲并告知密码,多年间从未就转账、取现行为提出异议;事后母亲主张交出银行卡并告知密码等举动系受到父亲的暴力胁迫,但无法提交报警记录、证人、录音等任何佐证收到胁迫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无权再次要求分割该笔钱款。

二、仅持有丧葬票据不足以证明单人全额出资

父母离婚后由于母亲生活困难,双方仍长期共同居住,资金存在混同情形,母亲提供的发票、收据等证据仅能证明存在丧葬开支,无法证明资金来源完全为母亲个人;母亲未能提供转账、付款记录来佐证儿子的葬礼系独自出资,且时隔多年才主张分摊,故该项诉求法院不予采信。

三、预售商品房购房合同属于可继承财产性权利

商品房买卖合同仅为普通财产债权,不存在人身依附属性,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合同项下房屋交付、办证等全部权利义务均可由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双方达成一致的,法院可直接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由原、被告(母、父亲)二人共同继承;原告(母亲)主张分割存款、分摊丧葬费等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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