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高发而日益常见的罪名,涉案人员多为刚毕业的大学生、技术人员、个体工商户等群体,令人惋惜。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王诗婷律师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中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她认为帮信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提供的帮助行为与上游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关键要素。每一个要素都需要结合证据进行精细化的审查和论证。
在明知的认定上,王诗婷律师注重审查行为人是否确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司法实践中,明知通常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但推定必须建立在充分证据基础上。如果行为人系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提供了帮助,且无主观恶意,可能不构成犯罪。在情节严重的认定上,她注重审查支付结算金额是否达到二十万元以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在因果关系的审查上,她注重论证技术服务的常规性与中立性,如果技术服务具有广泛适用性、非专门用于犯罪,则应谨慎入罪。
在一起帮信案件中,当事人系某科技公司的技术人员,为某网络平台提供了技术维护服务,该平台后被认定为诈骗平台。王诗婷律师介入后,论证了当事人仅提供常规技术服务,并不明知该平台用于诈骗活动,且服务费用为市场合理价格,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检察机关最终对当事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避免了当事人因工作原因背负刑事污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