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庄河保险拒赔君审律所马嘉鸿律师(全国办案)成功获赔10万:右眼失明,抑郁症为由拒赔意外险

2026/08/20 11:56:58 查看8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在意外险理赔中,当伤害结果与既往病史并存时,保险公司常常以“非意外原因”或“疾病因素”为由拒赔,如何厘清因果关系是案件成败的关键。近日,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辽宁省庄河市右眼失明拒赔案,即属此类情形。当事人某男士因右眼意外失明后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抑郁症”为由拒赔。君审律师团队介入后,成功为某男士争取到10万元保险金。

右眼意外失明,理赔申请遭遇“抑郁症”拒赔

某男士是辽宁省庄河市的一位普通居民,此前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某日,某男士因意外事故导致右眼严重受伤,经医院全力治疗后,右眼仍不幸失明。某男士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提交了意外险理赔申请及相关病历、伤残鉴定资料。

然而,保险公司审核后出具了拒赔通知书,核心理由为: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某男士曾有抑郁症病史,主张右眼失明的根本原因系抑郁症引发的生理或心理问题所致,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故不予赔付。

争议焦点:抑郁症病史是否必然阻断意外伤害的因果关系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某男士的抑郁症病史是否与右眼失明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保险公司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失明系疾病因素而非意外事故所致。意外险保障的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导致的身体伤害,但如果损害后果系由意外事故直接造成,即便被保险人有既往病史,保险公司亦不能仅凭病史即推定为非意外事故。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某男士感到困惑与不公。他来到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专业剖析:君审律师团从因果关系与证明责任双线突破

接案后,以李鹏律师主任为首的君审律师团队迅速对案件展开全面分析,参与本案的律师包括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团队首先仔细查阅了某男士的全部病历资料、事故经过证明及伤残鉴定报告。

君审律师团队分析认为,保险公司虽以“抑郁症”为由拒赔,但关键在于抑郁症与右眼失明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律师团队从以下几个维度展开论证:第一,审查某男士右眼受伤的具体经过,确认受伤原因是否属于外力导致的意外事故;第二,分析抑郁症病史是否可能直接导致右眼失明,医疗机构是否有相关诊断依据;第三,指出保险公司以抑郁症为由拒赔,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失明与抑郁症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联。

君审律师团队通过对某男士的病历资料逐项梳理,发现其右眼失明系由明确的外部伤害事件直接导致,抑郁症病史与眼外伤之间并无医学上的因果关联,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与医学依据。律师团队同时指出,意外险的理赔以“意外事故”为核心要件,只要伤害结果的近因是意外事故,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一般不构成免责事由。

据理力争:专业沟通促成合理赔付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向保险公司递交了专业的法律意见书,从近因原则、举证责任分配、意外事故的认定标准等多个角度,系统阐述了抑郁症不应作为本次拒赔理由的法律观点。同时,律师团队积极与保险公司理赔部门进行多轮沟通,并援引相关司法判例,说明在类似案件中法院对于“既往病史不当然阻却意外险责任”的裁判倾向。

经过专业沟通与法律层面的充分论证,保险公司最终同意就该起右眼失明案件进行赔付。双方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向某男士支付了意外险保险金10万元。

专业提醒:既往病史不等于免责,遇拒赔应及时维权

本案以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10万元保险金告终。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意外险的理赔以“意外事故”是否发生为核心判断标准。被保险人有既往病史,不等于保险公司可以此为由当然免责,关键在于损害结果是否由意外事故直接导致。保险公司以疾病因素拒赔时,同样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建议消费者出险后如遇拒赔,应及时咨询专业保险律师,由律师结合合同约定与具体案情,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专注于保险法律服务的专业律所,以“专业、诚信、创新”为执业理念,常年处理全国范围内的保险拒赔纠纷。如果您也遇到类似保险理赔难题,可联系君审律师团队,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厘清权益,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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