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被取消,该赔n+1还是2n?老杨入职某销售公司,任华南区域销售经理。由于该区域连年销售业绩不佳,公司决定调整该区域组织架构,老杨的岗位被取消,相关工作由其上级肖总监继续接任。公司向老杨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公司进行了组织架构调整,导致刘某的工作岗位被撤销,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后公司继续与老杨进行了多次沟通,但双方未能就协商达成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决定与老杨解除劳动合同。
老杨认为是违法解除,应当支付2N的经济赔偿金。
公司认为组织架构调整符合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且已尽协商义务,只需要支付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即N+1。
笔者认为:
客观情况” 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经济性裁员情形。
核心特征: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造成劳动合同客观上难以继续履行,不是企业单纯经营不好、想降本就可以直接套用。
司法实践常见可认定情形
1. 不可抗力: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突发政府管控等。
2. 企业重大客观变动
o 企业整体搬迁(搬迁距离过远,通勤已经严重无法维系;如果提供班车、交通补贴,通勤尚可承受,一般不认定)
o 企业被兼并、分立、重大资产整体转移;
o 企业转产、整体停产、项目整体终止(外包项目到期、不再续标,岗位赖以存在的项目彻底消失)
3. 政策、法律、行政原因
o 法律法规、行政政策调整,导致原有业务 / 资质被取消,岗位基础不复存在;
o 政府责令停业、关停、拆迁等。
⚠️ 必须同时满足:该变化直接造成原劳动合同(岗位、地点、业务基础)客观上无法履行,不是仅仅工作不方便、效益变差。
某销售公司因销售业绩不佳,调整组织架构为由,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明显举证不足,且老杨的工作事项由肖总监接任,说明该岗位存在的必要性,公司直接解除已构成违法解除。。
实践中用人单位需要调整组织架构及劳动者工作岗位,应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充分协商,以寻求继续维系劳动关系之可能。协商的核心内容不仅要包含解除劳动合同及相应补偿方案,还要就调岗或其他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具体方案进行磋商,让法院相信公司已经尽一切可能去争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必要时公司与劳动者可一起前往劳动监察、仲裁委等地进行进行调解,寻求帮助和进行法律咨询,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