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知识产权律师张晓:最高法修改著作权司法解释,三处变化值得关注

2026/08/21 12:05:57 查看12次 来源:沈阳张晓律师

20268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改著作权司法解释的决定,自202691日起施行。修改涉及作品发表认定、合理使用边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范围等重点问题,对创作者、使用者和法律工作者都有直接影响。沈阳知识产权律师张晓围绕此次修改的三个核心变化,谈谈理解和分析。

一、公之于众的认定标准变了

按照原来的规定,只有著作权人自己把作品公开出去,或者授权别人帮忙公开,才算发表。如果作品是被别人擅自泄露、盗发的,著作权人本人并没有主动公开的行为,那这个作品算不算已经发表,在法律上一直没有明确答案。这次修改把这个限定去掉了,以后只要作品被公开了,不管是谁干的,都算公开发表。这样创作者的发表权更容易受到保护,用别人作品的人也要多加留意:不能因为作者本人没主动发过,就随便拿来用。

二、合理使用的范围扩大了,但新增了限制

原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将合理使用的对象限定为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这次修改调整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删去室外二字。这个变化与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保持一致,将合理使用的范围从室外扩大到所有公共场所,包括美术馆、展览馆等。以前只有在室外公共场所才能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并合理使用,现在在室内公共场所也可以了。

但修改也附加了一个限制条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比如你在美术馆拍了一张雕塑照片发朋友圈,属于合理使用。但把这张照片打印出来做成装饰画挂在自家店里,或者做成海报公开陈列,就可能超出合理范围了。

三、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不能随意搬到网上用了

以前法律允许报纸、期刊之间相互转载文章,不用提前获得作者同意,只要事后付稿费就行,这叫法定许可。这次修改明确了两点:一是一份报纸如果出了电子版,内容和版面跟纸质版完全一致,那这份电子版也可以适用这个法定许可;二是网站之间、网站和报纸期刊之间相互转载文章,都不适用法定许可,必须事先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并付报酬。只有纸质媒体之间(以及跟纸质版完全一样的电子版)相互转载才能走法定许可这条路,互联网上的转载不能套用这个规则,得老老实实去要授权。

四、几点建议

创作者的作品被他人擅自公开后,可以更明确地主张发表权被侵犯。使用者需要注意,合理使用的范围扩大意味着更多免费使用的空间,但新增的限制条款也划定了边界,不能把合理使用的成果进行商业性再使用,网络转载时不要轻易援引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作为抗辩理由。法律从业者需要重新审视发表的认定标准、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以及法定许可的抗辩空间,新旧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问题也值得关注。

司法解释的每一次修改,都是对著作权保护边界的重新划定。张晓律师作为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建议相关主体关注修改内容,及时调整创作、使用和维权策略,避免因不了解新规则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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