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货运、客运行业车辆挂靠现象十分普遍。个人不具备道路运输资质,将车辆登记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以公司名义对外承接运输业务。很多被挂靠企业抱有侥幸心理:车辆实际控制、运营收益均归实际车主,发生交通事故理应由实际车主独自担责。
司法裁判观点给出明确答案: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什么是道路运输领域的机动车挂靠?
机动车挂靠运营,一般是没有运输经营权的个人,为开展运输经营,将机动车挂靠至具备运输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以该企业名义对外从事货运、客运业务。
其中,实际车主为挂靠人,出借资质、名义的运输企业为被挂靠人。
重点提示:法律并未区分有偿挂靠、无偿挂靠,无论被挂靠公司是否收取挂靠管理费,均不影响责任承担规则适用。
二、为何法律规定挂靠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道路运输经营属于高度危险行业,依法需要行政许可。依据《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允许他人车辆挂靠经营,本质属于变相出租、出借运输资质,属于行政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被挂靠人存在明显过错
被挂靠企业自愿出借经营资质,放任不具备规范运营条件的个人从事运输经营,客观上扩大道路交通风险,对不特定第三人形成安全隐患;自愿许可挂靠,视为自愿承受运营带来的侵权风险。
挂靠人同样存在过错
挂靠人明知自身无合法运输资质,借用他人名义开展营运,作为车辆实际使用人、管控人,是交通事故直接责任主体。
二者构成共同侵权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相互明知,共同实施违法挂靠行为,过错相互结合引发交通事故。从公共安全角度,严苛追责能够抬高企业违法成本,倒逼市场清理无资质营运车辆,降低道路事故隐患。
三、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解读
✅ 适用前提:车辆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普通私家车挂靠、仅登记挂靠不从事营运的情形,不直接适用本条。
✅ 责任形态:连带责任。受害人起诉时,可以单独起诉实际车主、单独起诉被挂靠运输公司,或者一并起诉二者;权利人有权选择向任意一方主张全部赔偿。
✅ 车辆后续停运不免除责任:事故发生于挂靠营运期间,即便诉讼时车辆已经停止运营、解除挂靠,被挂靠单位依然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实务风险提示(企业&受害人双向参考)
✍️ 对于运输企业(被挂靠方)
不要寄希望依靠《挂靠协议》免责。挂靠合同中约定“一切事故由车主自行承担”仅约束协议双方,不能对抗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公司对外赔付完毕后,才可依据内部挂靠合同,向实际车主追偿。
想要规避风险,应当拒绝挂靠经营,规范自身车辆管理,不对外出租、出借道路运输经营资质。
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
一旦遇到挂靠营运车辆肇事,起诉时务必将实际车主+被挂靠运输公司共同列为被告。防止实际车主无赔偿能力、名下无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执行;追加被挂靠企业,可以极大提升最终获赔概率。
五、结语
法律设置连带责任,不仅是对事故受害人权益的兜底保障,更是对违法挂靠经营模式的规制。
道路运输关乎公共交通安全,资质不能随意出借、风险不能私下转嫁。无论是运输企业,还是从事营运的车主,都应当认清挂靠运营的法律风险,合法合规开展运输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