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故意伤害”到“正当防卫”:最高法典型案例教你分清互殴与防卫的边界

2026/08/21 14:01:23 查看19次 来源:韦发晖律师

今天想和大家聊一个实务中争议极大的话题:当琐事争执升级为肢体冲突,“还手”到底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很多人都听过“别人先动手,你还手就是互殴”的说法,但今天这个最高法收录的典型案例,用一份从“有罪”到“无罪”的二审判决,彻底打破了这种误区。

参考案例:****津**刑终***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一、案件还原:一场酒后争执的“罗生门”

本案的主角是60岁的尚某与刘某,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过程并不复杂:

冲突起因:刘某无故挑衅,先动手打了尚某一记极具侮辱性的耳光,在尚某尚未还手的情况下,继续对其踢踹攻击。

尚某的反应:在刘某持续踢踹时,尚某回踹一脚,随后抱住刘某踢过来的腿,通过短距离移动导致双方倒地。整个过程中,尚某未使用凶器,也未实施超出必要限度的暴力。

一审判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尚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认定双方行为属于“互殴”。

二审反转: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尚某无罪,认定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同样的事实,为何两级法院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核心就在于对“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区分认定上。

二、二审法院的核心裁判逻辑:三步法划清防卫与互殴的边界

(一)第一步:先看“不法侵害是否真实存在”,判断防卫的前提是否成立

很多人误以为,只有严重暴力犯罪才属于“不法侵害”,但本案明确纠正了这一误区:

法律要点:正当防卫的前提,不仅包括暴力侵害或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即使是轻微暴力侵害,只要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就具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本案适用:刘某先动手打人耳光,又持续踢踹,其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虽未达到犯罪程度,但已构成违法行为。尚某面对这种持续攻击,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而非无理由的“互殴”。

(二)第二步:再看“谁是冲突升级的主导者”,区分防卫意图与斗殴故意

互殴与防卫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意图:互殴的双方都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而防卫的一方只有制止侵害的意图。

关键判断标准:

谁先动手:刘某无故挑衅、率先攻击,是冲突的发起者;尚某在被持续侵害时的还击,本质是对侵害的抵抗。

是否主动升级冲突:刘某在尚某未还手的情况下,连续实施殴打行为,对冲突升级存在明显过错;尚某的行为始终是被动防御,未主动攻击对方。

是否属于“本能反应”:尚某抱住刘某踢过来的腿,是保护自身的本能动作,目的是阻止对方继续加害,而非主动发起新的攻击。即使抱住腿后短时间未松手,也属于合理的防卫行为,不应苛求在被攻击时“精准控制力度和时间”。

正如判决书中所说:“对于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只要没有形成新的反击行为,就不应当认定为‘互殴’,一般而言还击一方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三)第三步:最后看“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判断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侵害方的危险性:刘某在冲突中始终处于主动攻击地位,持续踢踹具有进一步损害尚某的紧迫危险性,防卫行为必须足以制止这种危险。

防卫方的行为强度:尚某的防卫动作并不激烈,仅通过抱住腿、移动倒地的方式制止侵害,未使用凶器,也未实施额外攻击。刘某的伤情为三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不属于“重大损害”。

后续行为表现:刘某倒地后,尚某立即停止了所有动作,没有继续加害,进一步证明了其防卫意图的纯粹性。

因此,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尚某的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正当防卫。

三、实务延伸:这起案例给我们的3个重要启示

1. 别再被“先动手有理”的误区误导

很多案件中,只要双方都动手了,就被简单认定为互殴,但本案告诉我们:不是所有的“还手”都是互殴。只要是面对持续不法侵害的被动防御,就应当被认定为防卫行为,而非互殴。司法审判正在坚决纠正“谁死伤谁有理,谁伤重谁有理”的错误倾向,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2. 正当防卫的“限度”,要站在防卫人的视角判断

法律不会用“事后诸葛亮”的标准,苛求防卫人在紧迫危险中做出完美选择。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在如此短的时间内,立即做出不伤害到对方的正确选择,显然加重了尚某的注意义务。”

尤其是面对酒后攻击、突发侵害时,防卫人的反应往往是本能的、仓促的,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暴力,就应当被认定为合理防卫。

3. 面对不法侵害,要学会保留证据、理性维权

本案中,尚某二审之所以能成功改判,关键在于清晰的事实还原和对防卫意图的证明。结合实务经验,给大家几点建议:

优先避险:能撤离冲突现场时,优先撤离;无法撤离时,再采取防卫措施。

控制限度:防卫行为以制止侵害为目的,避免使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暴力,如持械攻击要害部位。

保留证据:及时报警、保留现场监控、证人证言,还原冲突的起因、经过,证明自己的行为是被动防御。

主动调解:即使构成正当防卫,也可以在人道主义范围内给予对方适当补偿,争取对方谅解,降低自身法律风险。

四、写在最后:正当防卫不是“打架的借口”,而是公民的法定权利

很多人对正当防卫存在误解,认为“只要还手就是互殴”,但《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起案例的意义,不仅在于为尚某洗清罪名,更在于向全社会传递一个信号:面对不法侵害,公民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己,法律不会让守法者吃亏。

当然,正当防卫的适用也需要严格把握边界,不能滥用权利。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大家分清防卫与互殴的界限,在面对冲突时,既不主动惹事,也不害怕维权,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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