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妻为了规避婚姻当中的财产风险,会选择签署婚内财产约定,对婚前房产、婚后所得、股权、存款等财产的归属作出书面安排。不少当事人认为,只要双方签了名字,这份婚内财产协议就万事大吉,未来离婚的时候法院会完全按照协议内容执行。但家事司法实践当中,有大量婚内财产协议最终被法院认定部分无效或者全部不予采纳。婚内财产协议并非签完字就万无一失,想要得到法院支持,需要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同时还要避开很多容易踩中的条款陷阱。
依据《民法典》第 1065 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法定划分规则。从法条可以明确看到,书面形式是婚内财产协议的硬性要求,口头财产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便夫妻双方口头达成财产归属的合意,一旦后续产生离婚纠纷,一方不予认可,口头约定无法得到法庭支持。
很多当事人存在一个重大误区:婚内财产协议必须办理公证才生效。公证仅仅是强化证据效力,并不是协议生效的必备条件。只要签署主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哪怕没有经过公证处公证,这份书面婚内财产协议同样具备法律约束力。反过来,经过公证的婚内财产协议,也不代表必然全部有效,如果协议内部设置了违法条款,公证也无法挽救条款的效力。
一份可以被法院采信的婚内财产协议,需要同时满足几项核心条件。第一,签署的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精神疾病、被胁迫、被欺诈的情形。如果一方是在遭受胁迫、重大欺骗的前提下签字,事后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份财产约定。第二,协议内容不能附加不合理的人身约束条件。实务当中经常看到,部分婚内财产协议写 “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则全部财产归另一方所有”,这类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不能通过财产约定剥夺任意一方提出离婚的法定权利。第三,协议当中处置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双方有权处分的财产,不能约定处分第三方名下房产、他人股权等不属于夫妻的财产,该部分约定直接无效。第四,协议不能约定免除法定抚养、赡养义务。例如约定 “婚后一方无需承担子女抚养费”,这类条款违背法律强制义务,属于无效约定。
司法实践当中,还要区分婚内财产约定与赠与协议,二者法律后果完全不同。部分协议文本写的是一方将自己婚前房产赠与给配偶,但是没有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在没有公证的前提下,赠与方在过户完成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很多当事人把赠与条款当成婚内财产约定,离婚的时候才发现对方可以撤销,财产分割的预期完全落空。判断二者的关键,要看整个协议的整体逻辑,是对夫妻现有全部财产体系做整体婚内安排,还是单纯的单方财产无偿赠与。
即便一份婚内财产协议整体有效,个别条款依然有可能独立无效。无效的条款不会影响其余合法条款的效力,其余约定依旧可以继续适用。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会逐条甄别每一项约定的合法性,不会因为某一条款存在瑕疵,直接否定整份协议。
同时也要提醒,签署婚内财产协议不等于一劳永逸。婚后夫妻新增的房产、投资收益、股权等财产,如果协议没有覆盖该部分财产,新增财产依旧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处理。如果夫妻后续通过书面方式变更、撤销原来的婚内财产协议,以之后签署的书面文件为准。
现实当中,不少人签署婚内财产协议,是出于应对对方赌博、出轨等婚姻风险。协议起草阶段,应当厘清财产来源、财产类型,区分是婚内财产约定还是赠与,避免出现法律性质混淆。如果财产类型复杂,涉及房产、公司股权、跨境资产,建议谨慎起草文本,减少后续被法院不予采信的风险。个案的裁判结果,取决于协议文本细节、证据情况以及当地法院的裁判尺度,不能一概而论。
以上仅为婚姻家事法律科普,司法裁判会结合全部证据、地方审判实践综合判断,个案处理结果存在差异,本文内容不能直接作为诉讼依据。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