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纠纷

2019/06/06 15:20:23 查看2607次 来源:孔民律师

  案情介绍:

  张三(男)和张四(女)是兄妹,他们的母亲李某于1989年去世,父亲张某于2010年去世。父亲张某自母亲李某去世后一直未再婚。张某去世后留下一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房产、存款及基金共计三百万元。张四找到张三要求平均分割上述遗产,却遭到张三的拒绝,张三认为张四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无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并认为丰台区的房产是自己出资购买的,并非遗产。张四无奈之下只能诉至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张三表示:张四所说的丰台区房屋是1999年单位出售给职工的房改房,购房时购买价格比正常商品房价格低很多,有一定的优惠政策,而我与父亲均是航天部一院23车间的职工,才会享有该政策低价购买住房,并且购买该房星的全部购房款均是由我个人所出,父亲张某分文未出,我购买涉案房屋的购房款,以现金方式直接付单位财务,单位出据收款收据。我认为涉案房屋如果具有所有权,该所有权也应是我个人的房屋,而不是遗产,不应子以分割。至于张四所说的父亲留下的基金存款,作为父亲的女儿张四不说未尽赡养义务,这么多年来对父亲不闻不问仿佛陌生人一样。这么多年来街坊都以为我是独生子,所以我认为张四应当少分或不分。

  本案争议为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张某的遗产,未尽抚养义务的张四能否继承遗产呢?

  法院认为,虽然张三主张涉案房屋的房款是由自己支付的,并且提交的单位收据证明上的落款也是张三的名字,但是考虑到在母亲李某去世后,张三一直与张某居住在一起,且房款收取对象是张某,并且张某当时有收入,故张三主张的房款系其个人支付的意见,由于证据不足故不予采纳。

  关于赡养问题,本案中,张三在母亲去世后一直与父亲张某共同生活近三十年,且房屋装修、水电费交纳、家具家电购买等生活日常事宜,均由张三代为办理,在老人急救,住院时进行了陪护照料,最后负责办理了老人的丧葬事宜,张三对父亲进行了长期陪伴,生活、照顾,而张四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同等赡养义务,因此,按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分配遗产时,张三可以多分,具体比例综合双方意见及案情和现有证据酌情以认定。

  故法院认定张某名下丰台区某房产,张三、张四按份共同所有,张四占40%,张三占60%。由于在张某去世后其存款及基金等财务一直由张三保管,故由张三给付张四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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