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车辆给无驾驶资格朋友,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担责?

2026/08/22 08:39:15 查看21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法院:未尽审查义务,应在过错范围内与借用人共同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姚烽)将机动车出借给无驾驶资格的朋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出借人因未尽审查义务,在相应过错范围内与借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日常生活中的“借车”行为敲响了法律警钟。


  2025年7月,张某将其车辆借给无驾驶资格的朋友李某使用,李某在驾驶车辆时与王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王某负同等责任。李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现王某诉至新野县法院,要求李某、张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


  张某称,和李某是朋友关系,李某驾驶的车辆是借给他的,但自己不知道李某没有驾驶证,应当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车辆在公司仅投保交强险,李某系无证驾驶,若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保留向李某追偿的权利。


  新野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驾驶的机动车系张某所有,李某作为实际侵权人,依法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张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对该车辆负有管理责任,未审查李某是否具备驾驶资格就出借车辆,存在明显过错,应在过错范围内与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李某驾驶的机动车投保有交强险,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事故责任比例,故对王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李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张某在其过错责任30%内与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可依法另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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