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罪并非必然入罪

2026/08/25 09:18:51 查看25次 来源:李荣维律师

——基于84份不起诉与免予刑事处罚入库案例的实证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诈骗罪,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发案率最高、涉及面最广的财产犯罪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与前述各罪相比,诈骗罪具有两个显著特征:其一,法定刑上限极高——数额特别巨大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其二,罪与非罪的界限极为模糊——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往往成为控辩双方最核心的争议焦点。这一主观要件的证明高度依赖客观行为和环境证据的推定,使得诈骗罪成为刑事辩护中最具技术难度和理论深度的罪名之一。

然而,严厉的立法并不等同于每个被立案追诉的涉案人员都必须判处实刑。司法实践中,大量诈骗案件因“非法占有目的”无法证明而被宣告无罪,或因行为人积极退赃退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而被免予刑事处罚。据统计,仅本文梳理的入库案例中,就有1份无罪判决和17份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在这些案件背后,是行为人命运的根本性转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没有参与分赃或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等情形,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一规定为诈骗案件的从宽处理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

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一旦因涉嫌诈骗被刑事立案,恐慌往往先于理性——是不是借了钱还不上就构成诈骗?是不是参与了电信诈骗就一定判刑?这种恐慌可以理解,但并不符合司法实践的真实面貌。

通过对人民法院案例库84份诈骗罪及关联罪名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及无罪案例的系统梳理,可以发现:在严格的证据规则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框架下,诈骗案件同样存在出罪与免罚的制度空间。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标准、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条件、全额退赃退赔的法定效果、从犯地位的精确界定——这些看似简单的规则,在具体案件中往往成为改变当事人命运的关键支点。

李荣维律师扎根云南昭通刑事辩护一线近二十年,在长期办案实践中总结出以证据解构、罪名辨析、程序合规为核心的“三维九法二十七式”辩护体系。下文将以人民法院案例库84份案例为样本,结合李荣维律师的办案实践,系统梳理诈骗案件中出罪与免罚的裁判规则与辩护策略。

二、核心发现:一份无罪判决与十七份免刑判决揭示的四大裁判规则

首先,诈骗罪无罪认定的核心在于排除“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无罪判决的关键在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践中该主观要素难以直接证明,容易出现仅凭未履行债务的结果简单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错误。诈骗罪的成立必须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即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意图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并据为己有,根本没有履行承诺或归还财物的打算。即便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夸大介绍的行为,若其具备真实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或事后表达了还款意愿并实际履行,则不能认定其构成诈骗罪,相关纠纷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法院在审查时,会重点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促成交易或请托事项的实际行动,以及未能履约的原因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因素。

在柴某诈骗案中,柴某以帮被害人女儿办理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为由收取12万元,并出具“办不成全额退款”的承诺。法院查明,柴某确实找请托人办理请托事项,并支付了5万元,后因请托事项无法办理,请托人退回5万元。法院认为,柴某虽有夸大介绍人脉的行为,但该行为尚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且其有实际的办事行为和退款意思表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故判决无罪。该案的裁判要旨在于: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当行为人收取款项后出具收条并明确承诺退款,且确实实施了寻找请托人帮忙并支付部分款项的行为时,虽有夸大介绍的情况,但该行为尚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关纠纷应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

实务启示:李荣维律师在处理诈骗案件时,将“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作为辩护的第一道关口。他指出,诈骗罪与民事纠纷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要件的证明不能仅凭“事后未能履约”来推定,而应当综合审查行为人的履约意愿、履约行为、资金去向、事后补救措施等全方位因素。柴某案表明,当行为人具有真实的履约意愿(寻找请托人、支付办事费用)、事后表达了退款意思表示并最终履行时,即便存在夸大介绍的情形,也不应认定为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行为人事前事后的全部行为证据——通讯记录、转账凭证、合同文件、履约努力等——以证明其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其次,免予刑事处罚的核心前提是“犯罪情节轻微”。对于已构成诈骗罪的行为人,若要免予刑事处罚,必须满足《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法院会综合考量犯罪数额、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因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等情形,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全额退赃退赔是认定“情节轻微”的关键事实基础,它直接修复了被侵害的法益,显著降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在阴某诈骗案中,阴某虚构自己是某省工商局副局长,以办理工作为名通过中间人赵某骗取三名被害人18万元,数额巨大。但法院考虑到其在案发前已将全部款项退还给中间人赵某,且具有坦白情节,最终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该案的裁判要旨在于:阴某提起诈骗犯意并实际收取被害人钱款,其将钱款退还后,未督促或监督中间人将钱款退还至被害人,三名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与其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其构成诈骗罪。但阴某通过中间人收取被害人钱款,只能将款项退还中间人,由中间人退还被害人,阴某无法直接对接被害人。中间人收到退款后未及时退还被害人,致被害人财产权益受损,对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考量阴某的主观恶性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在李某某诈骗案中,李某某骗取医保金11万余元,数额巨大。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竭尽所能全部退赃,法院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该案中,李某某在案发后向医疗保障部门全额退回了骗取的医保金,法院明确指出“其竭尽所能全部退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在李某甲、苏某等五人诈骗案中,五名被告人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共计55万余元,数额巨大。因财政部门尚有100余万元补贴款未向五名被告人支付,五被告人实际领取与未领取金额无法查清,法院将全部诈骗数额按未遂处理,并结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五名被告人均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案例的裁判要旨在于:全额退赃退赔是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的核心依据。即便诈骗数额巨大,只要行为人在案发前或判决前积极清退违法所得、修复被侵害的法益,结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仍有可能争取免刑。

实务启示:李荣维律师在办理诈骗案件时,将退赃退赔作为争取从宽处理的“重中之重”。他指出,诈骗案件与毒品、帮信等案件不同,诈骗罪的法益是财产权益,退赃退赔能够直接修复被侵害的法益,是法院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的最有力依据。阴某案中,案发前全部退赃;李某某案中,竭尽所能全部退赃——这些行为直接支撑了免刑判决。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评估退赃退赔的可能性,即便诈骗数额巨大(如阴某案18万元、李某甲案55万元),只要能够积极清退,仍有可能争取免刑。

再次,信用卡诈骗罪中一审判决前归还全部欠款是法定的免罚事由。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特别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出罪和免罚的特殊路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鼓励行为人及时挽回损失、修复社会关系的司法政策导向。

在张某信用卡诈骗案中,张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10万余元,数额较大。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因其在一审判决前通过家属归还了全部欠款,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最终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在乔某信用卡诈骗案中,乔某恶意透支本金9.9万余元,数额较大。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在判决前全额退还了本金及部分利息。法院直接援引上述司法解释,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在赵某信用卡诈骗案中,赵某恶意透支本金10.8万余元,数额较大。其在侦查阶段即结清银行欠款并取得谅解,法院同样基于其坦白、认罪认罚及全额还款的情节,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案例的裁判要旨在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一审判决前归还全部欠款是法定的免罚事由。还款时间越早——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判决前——均不影响免罚的适用,但越早还款越有利于体现悔罪态度。

实务启示:李荣维律师在处理信用卡诈骗案件时,将“一审判决前归还全部欠款”作为最核心的辩护目标。他指出,信用卡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司法解释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提供了明确的出罪和免罚通道——只要在一审判决前归还全部欠款,就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银行沟通还款事宜,争取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完成还款,从而为免刑奠定最坚实的基础。

然后,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等情节的组合是免罚的常见模式。在共同犯罪或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中,对于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尤其是初犯、偶犯、在校学生,若同时具备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多个从宽情节,法院倾向于综合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从而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这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在杨某、丁某诈骗案中,二人为电信诈骗团伙提供“手机口”通讯帮助,系从犯。二人均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法院最终对二人均免予刑事处罚。该案中,杨某退缴违法所得并退赔被害人损失,丁某退赔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表示谅解。法院指出,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史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史某系在校大学生,为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支付结算。法院考虑到其在校学生身份、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认为应以教育、挽救为主,最终免予刑事处罚。

在陈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陈某甲系教师,被“乡村振兴”扶贫项目诱骗而提供银行卡,涉案流水46万元,涉诈资金32万元。法院认定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案例的裁判要旨在于:在共同犯罪中,对于仅从事辅助性工作、所起作用较小的从犯,结合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法院更倾向于作出免刑判决。

实务启示:李荣维律师指出,诈骗案件中的从犯(如提供通讯帮助、提供银行卡、参与辅助性工作等)往往处于犯罪链条的末端,其参与程度和主观恶性远低于主犯。辩护律师应当全面论证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否参与了核心决策?是否负责组织管理?是否获取了高额报酬?如果答案倾向于否定,则应当积极争取从犯认定。在杨某、丁某案中,二人虽明知上线从事电信诈骗仍提供帮助,但因系从犯且具备多重从宽情节,最终均获免刑——这说明辩护律师应当将“从犯”地位的论证与退赃退赔、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叠加,形成强大的从宽合力。

三、方法论支撑:“三维九法二十七式”辩护体系在诈骗案件中的运用

上述84份案例所揭示的裁判规则,为诈骗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清晰的指引。但知道规则与运用规则之间,隔着一套系统化的方法论。

李荣维律师在近二十年的刑事辩护执业实践中,总结提炼出了一套以证据解构、罪名辨析、程序合规为核心的“三维九法二十七式”辩护体系。以下就该体系在诈骗案件中的具体运用展开论述。

第一,证据解构——审查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链条。 在诈骗案件中,控方的证据链条通常由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被告人供述、资金去向等环节构成。任何一个环节出现证据瑕疵,都可能导致罪名不成立或量刑情节的改变。

履约意愿的审查:行为人在收取款项前后是否具有真实的履约意愿?是否实施了促成交易或请托事项的实际行动?柴某案中,法院之所以判决无罪,正是因为柴某确实寻找了请托人并支付了部分款项。辩护律师应当全面调取行为人履约努力的证据——通讯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合同文件等。

资金去向的审查:行为人收取的款项是否用于个人挥霍还是用于履约相关支出?如果资金去向能够证明用于履约或生产经营,则可以有效反驳“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事后补救的审查:行为人在未能履约后是否积极沟通、表达退款意愿并实际退款?柴某案中,虽然柴某未能及时全额退款,但其后期表达了退款意愿并最终履行,成为法院认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李荣维律师在处理诈骗案件时,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标准审查尤为细致。他指出,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非法占有目的”,这一要件的证明不能仅凭“未能履约”的表面事实推定,而应当综合审查行为人的履约意愿、履约行为、资金去向、事后补救等全方位因素。辩护律师应当将证据解构的重点放在“反证”上——即证明行为人具有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资金用于正当用途、事后积极补救——从而动摇控方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第二,罪名辨析——厘清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边界。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合同纠纷等行为存在交叉。准确辨析罪与非罪的界限,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如果能够证明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刑事诈骗,则完全不构成犯罪。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以促成真实交易、获取经营利益为目的,存在真实交易基础、合理对价和履约意愿,纠纷可通过民事途径救济;刑事诈骗则以直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虚构核心事实、交易基础虚假、对价严重失衡且事后拒不返还或分赃挥霍。柴某案中,法院正是因为柴某具有真实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才认定其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合同纠纷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因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双方均具有履约意愿,仅因履行障碍导致纠纷;诈骗罪则是一方根本没有履约意愿,以合同为幌子骗取财物。辩护律师应当审查合同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基础、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未能履约的原因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因素。

第三,程序合规——审查退赔的时机与效果。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在诈骗案件中,退赔的时机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在审查起诉阶段退赃退赔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一审判决前完成退赔的,则可能争取免刑。根据司法解释,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辩护律师应当将退赔的时机把握作为辩护的重要内容,积极推动当事人尽早完成退赃退赔。

四、创新路径:“非法占有目的”的反证——从民事纠纷到刑事无罪的实务探索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在诈骗案件辩护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反证正成为越来越多案件实现出罪的关键突破口。

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件的证明,不能仅凭“未能履约”的表面事实推定,而应当综合审查行为人的履约意愿、履约行为、资金去向、事后补救等全方位因素。如果行为人具有真实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即便最终未能履约,也应当认定为民事纠纷而非刑事诈骗。非法占有目的是认定诈骗罪的核心要件,也是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纠纷最根本的标尺。

柴某案提供了一个极具参考价值的样本。柴某收取12万元后出具了收条,并明确承诺“办不成全额退款”;其确实寻找了请托人办理请托事项,并支付了5万元;请托事项无法办理后,请托人退回5万元;柴某虽未及时全额退款,但后期仍表达了退款意愿并最终履行。法院据此认定柴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判决无罪。

在李荣维律师代理的一起因“办事请托”引发的诈骗案件中,当事人收取了请托人20万元用于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但最终因政策变化未能办成。当事人被以诈骗罪刑事立案后,李荣维律师紧扣“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全面调取了当事人请托前后与相关人员的全部通讯记录、转账凭证、请托过程中的各项支出凭证等证据,充分论证了以下事实:第一,当事人确实具有办理请托事项的真实意愿和能力;第二,当事人为办理请托事项付出了实际努力和费用;第三,未能办成的原因是政策变化等意志以外的因素;第四,当事人在得知无法办成后积极沟通并表达了退款意愿。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刑事诈骗,最终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这一案例表明,当行为人具有真实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未能履约的原因系意志以外的因素、事后积极补救时,完全有可能通过“非法占有目的”的反证实现出罪。辩护律师在处理诈骗案件时,应当将“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作为辩护的核心——只要能够证明行为人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则完全不构成诈骗罪。

五、结论与启示

通过对人民法院案例库84份诈骗罪及关联罪名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及无罪案例的系统研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涉嫌诈骗罪并非必然入罪。 柴某案表明,当行为人具有真实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未能履约的原因系意志以外的因素、事后积极补救时,法院会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诈骗罪虽法定刑严厉,但“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标准不可降低,证据裁判原则不可逾越。

第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反证是诈骗案件出罪的核心路径。 诈骗罪与民事纠纷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辩护律师应当全面调取行为人的履约意愿、履约行为、资金去向、事后补救等证据,充分证明其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从而将案件定性为民事纠纷而非刑事诈骗。

第三,全额退赃退赔是争取免刑的核心要件。 阴某案、李某某案等17份免刑案例表明,在诈骗案件中,全额退赃退赔是法院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的核心依据。司法解释亦明确规定,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辩护律师应当将退赃退赔作为系统性工程来推进——越早完成退赔,越有利于争取从宽处理。

第四,信用卡诈骗罪中一审判决前归还全部欠款是法定的免罚事由。 张某案、乔某案、赵某案明确适用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辩护律师应当将这一法定免罚事由作为信用卡诈骗案件辩护的核心策略。

第五,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等情节的组合是免罚的常见模式。 杨某、丁某案等表明,对于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结合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法院更倾向于作出免刑判决。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辩护律师应当将这些情节的叠加效应作为量刑辩护的重中之重。

本文基于人民法院案例库84份诈骗罪及关联罪名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及无罪案例的实证分析,系统梳理了诈骗案件中出罪与免罚的裁判规则,并结合李荣维律师近二十年刑事辩护实践与独创的“三维九法二十七式”辩护体系,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了可操作的辩护策略指引。

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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