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哈 尼 族彝族傣 族自治县交通事故案件赔偿解析
现实问题:在云南交通事故赔偿中,一侧小腿中上段截肢术后能评几级伤残?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4日,苏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元江县兴元路与城南路交叉路口通过交叉路口时,与转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后发生侧翻,造成苏某某重伤二级、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某某、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苏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元江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于次日用救护车送往玉溪市某甲医院住院治疗,10月5日行“右侧小腿中上段截肢术”,于同年10月12日出院,出院诊断:①右侧足踝部开放性损伤并骨折、毁损;②右足诸多跗骨脱位、骨折;③右足第1、2跖骨骨折;④右踝关节脱位、胫骨下端及外踝骨折;⑤右侧足踝部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并缺损;⑥右侧足踝部皮肤软组织撕脱伤并局部缺损;⑦创伤性失血性休克;⑧左顶部头皮软组织肿胀;⑨右小腿截肢术后等。玉溪市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苏某某外伤致右侧足踝部开放性损伤并骨折、毁损等行右侧小腿中上段截肢术后遗右小腿中上段永远缺失,鉴定为七级伤残。苏某某支付伤残程度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300元。
元江哈 尼 族彝族傣 族自治县法院判决结果:苏某某的各项损失项目及金额确认如下:关于医疗费。苏某某提交了13份云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1份云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2份医疗收费明细(电子)、1份放射检查报告单加以佐证,所涉及的医疗费均为苏某某受伤之日起至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产生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故,确认该项损失为15134.96元;关于误工费,共计296天,参照2023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563元以每天119.35元计算。因此,确认该项损失为35088.90元(294天×119.35元/天)。关于护理费,本院确认苏某某的护理期限为90日,参照云南省2023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563元,以每天119.35元计算护理费,即10741.5元(90天×119.35元/天)。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苏某某在玉溪住院治疗7天,到昆明安装假肢并进行康复训练居住了71天,到昆明更换硅胶套并康复训练居住了10天,共计88天,故确认该项损失为8800元(88天×100元/天=8800元)。关于营养费,结合元江司法实践,以每天30元计算。因此,确认该项损失为210元(7天×30元/天)。关于残疾赔偿金,苏某某至定残之日止年龄满46周岁未满60周岁,因而现苏某某主张按20年计算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故确认该项损失为348504元(43563元/年×20年×40%)。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结合本案实际,确定组件式小腿假肢安装及更换的次数为7次,小腿假肢硅凝胶套安装及更换的次数为20次,小腿假肢硅凝胶套锁具安装及更换的次数为7次,每年的维修费用为1300元,故确认该项损失为220100元(13000元/只×7次+4000元/只×20次+3300元/只×7次+维修费26000元)。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苏某某长女苏冬梅的扶养费:1年1个月×28338元/年×40%÷2人=6139.90元,苏某某长子苏志鹏的扶养费:7年7个月×28338元/年×40%÷2人=42979.30元,苏某某母亲杨某某的赡养费:6年×28338元/年×40%÷4人=17002.80元,共计66122元。关于鉴定费,该项损失为1800元。关于住宿费,本次事故导致苏某某右侧小腿中上段截肢后,为方便生活而到昆明安装假肢,安装后需进行康复训练,为此在昆明居住了71天,开支了住宿费9720元(每天120元),该项费用为苏某某为康复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故确认该项损失为9720元。关于交通费,确认该项损失为1952元。关于车辆损失费,以摩托车已报废为由主张2000元的车辆损失费无据不能成立,不予确认。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本次交通事故致苏某某的伤情达到七级伤残,但因苏某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结合本案案情及当地司法实践,确认该项损失为2000元,对过高请求部分,不予确认。
杨主任点评:
在云南交通事故赔偿当中,一侧小腿中上段截肢术后能评几级伤残呢?在解析的本案件中,伤者由于交通事故造成右侧足踝部开放性损伤并骨折、毁损等,行右侧小腿中上段截肢术后遗右小腿中上段永远缺失,达到了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评七级伤残的标准,经过鉴定被评为七级伤残。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七级伤残标准:
1.双下肢长度相差200px以上;
2.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4.四肢任二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均达75%;
5.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
6.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
注:本法律文书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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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杨美宏律师,毕业于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现为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部门主任。杨美宏律师是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实务专家律师,从事交通事故赔偿7年,职称为四级律师。
【交通赔偿团队】
杨美宏律师创立BPA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团队,总部设立在昆明,案件分布红河、昆明、大理、昭通、德宏、西双版纳、玉溪等地州。
杨美宏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团队是云南省最专业的交通赔偿律师团队之一,拥有丰富的交通赔偿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植物人鉴定、开颅术后鉴定、精神功能障碍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重大疑难复杂交通赔偿案件,在业界享有良好声誉,得到伤友高度认可。杨美宏律师及团队秉持“只代理伤者、只为伤者维权”的职业理念和价值观,为云南交通事故伤友提供从事故责任认定、住院期间材料准备指导、伤残鉴定、诉讼理赔的全程“一站式”法律服务。
【律所介绍】
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6年11月21日,经过20年的稳健发展,形成了高效规范的运营模式,具备了涵盖各专业领域的综合法律服务能力,已经成为云南省知名的专业化、精品化法律服务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