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仓储货物灭失赔偿案:涂志文律师突破“借资质经营”抗辩,成功论证仓储方转保管过错

2026/08/27 17:33:34 查看10次 来源: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港口仓储业务中,货物在仓储期间发生全量灭失,往往给货主或供应链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在追偿过程中,仓储方常常以“借资质经营”“风险已转移”等理由提出抗辩,试图将货物灭失的风险转嫁给货主或实际货权人。涂志文律师代理的一起港口仓储货物灭失赔偿案,面对仓储方提出的“借资质经营、风险已转移”抗辩,成功论证了仓储方在转保管过程中存在过错,为原告供应链公司赢得了货损赔偿。


案件背景:海砂仓储期间全量灭失,仓储方以借资质经营为由拒绝担责

本案中,涂志文律师代理的原告方为一家供应链公司,其将一批海砂存放于被告仓储方的港口仓库中。然而,在仓储期间,该批海砂发生了全量灭失,给供应链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供应链公司在要求仓储方承担赔偿责任时,仓储方提出了两项核心抗辩:其一,主张其系“借资质经营”,自身并非真正的仓储保管人,不具备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其二,主张海砂灭失的风险已在相关协议中“转移”给了供应链公司或其他第三方,仓储方不应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若仓储方的上述抗辩成立,原告供应链公司将面临无法获得任何赔偿的困境,海砂的全部损失将由自身承担。

律师策略:聚焦仓储保管合同核心义务,论证转保管过程中的过错责任

涂志文律师在接受供应链公司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涂律师认为,无论仓储方内部是否存在“借资质经营”的情形,其对外以仓储方名义接收货物、出具仓储凭证、收取仓储费用的行为,均已构成事实上的仓储保管合同关系。在此基础上,涂律师进一步将论证重点聚焦于仓储方在“转保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即仓储方是否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货物擅自转交第三方保管,且未尽到对第三方的合理审查与监督义务。

涂志文律师团队通过收集并梳理货物入库凭证、仓储费用支付记录、货物出库指令、相关通讯记录等证据,完整呈现了仓储方在仓储期间将货物转交第三方保管且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事实链条,从而成功论证了仓储方在转保管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

法院认定与判决:仓储方转保管过错成立,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涂志文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仓储方以“借资质经营”为由主张主体不适格的抗辩不能成立,仓储方在事实上接收并保管了原告的货物,双方之间成立仓储保管合同关系。在仓储期间,仓储方未经原告同意将货物转交第三方保管,且未尽到对第三方的审慎选择与监督义务,在转保管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货物的全量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结果意味着仓储方“借资质经营、风险已转移”的抗辩被依法驳回,原告供应链公司获得了货损赔偿的法律支持。

案件意义:仓储货损追偿中“转保管过错”认定的突破性案例

本案是港口仓储货物灭失追偿案件中成功突破仓储方多重抗辩的典型案例。仓储物流行业中,“借资质经营”“挂靠经营”等现象较为普遍,货主在货物发生损失后往往面临追偿对象不明确、责任主体推诿的困境。涂志文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仓储保管合同的核心法律义务——仓储方对仓储货物的妥善保管义务,并成功论证了仓储方在转保管过程中的过错,从而在法律层面确立了仓储方对货物灭失的赔偿责任。

本案的裁判结果,对于规范港口仓储行业经营秩序、明确仓储方的法律责任边界,具有积极的司法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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