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转账不当得利抗辩胜诉案:涂志文律师聚焦举证责任分配与共同开支属性,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26/08/28 11:59:34 查看4次 来源: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金钱往来往往频繁而复杂。分手后,一方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请另一方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款项,此类案件近年来呈现上升趋势。其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如何区分正常恋爱消费支出、日常经济往来与不当得利;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原告是否尽到了证明“无法律依据”的举证义务。涂志文律师代理的一起恋爱转账不当得利抗辩胜诉案,围绕举证责任分配、共同生活开支属性、正常经济往来边界展开多维度抗辩,最终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全面维护了被告女方的合法权益。



案件背景:分手后男方以不当得利起诉女方要求返还恋爱期间转账

本案中,涂志文律师代理的当事人为被告女方。原告男方在分手后,将恋爱期间向女方的所有转账记录进行了汇总,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全部转账款项。男方的核心主张是:这些款项系其向女方的“借款”或“无法律依据的给付”,女方取得这些款项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女方感到十分困惑与委屈——恋爱期间的转账,部分是共同生活消费,部分是节日礼物,部分是日常经济往来,从未有过借贷的合意。如果不进行有效抗辩,可能面临被判决返还大量款项的风险。


律师策略:三重抗辩体系全面防御,聚焦举证责任分配与法律关系定性

涂志文律师在接受女方委托后,对恋爱期间双方的资金往来进行了全面梳理与性质分类。涂律师认为,不当得利纠纷的核心在于“无法律依据”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告作为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应当对“被告取得利益无法律依据”承担举证责任。在此基础上,涂律师构建了“举证责任分配+共同生活开支属性+正常经济往来边界”的三重抗辩体系。

涂志文律师团队从以下三个维度展开系统抗辩:

其一,举证责任分配抗辩。 涂律师向法庭明确指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女方取得的款项“无法律依据”,原告的举证未能达到法律要求的标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二,共同生活开支属性抗辩。 涂律师通过梳理双方恋爱期间的共同生活事实,向法庭呈现了大量款项系双方恋爱期间共同消费支出的客观事实——餐饮、旅游、购物等日常开销,属于恋爱关系中的正常消费,而非不当得利。

其三,正常经济往来边界抗辩。 涂律师进一步论证,恋爱期间双方之间存在礼品赠送、节日红包、日常经济互助等多种正常往来,这些款项具有明确的社会习俗背景与情感属性,不应被事后单方面定性为不当得利。


法院认定与判决:原告举证不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涂志文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女方取得的款项“无法律依据”,未能完成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同时,法院认定恋爱期间的转账款项中,相当部分属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与正常经济往来,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要件。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女方无需返还任何款项。


案件意义:不当得利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重要实践

本案是恋爱分手后不当得利诉讼中被告方成功抗辩的典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纠纷中的“无法律依据”要件往往涉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涂志文律师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了这一核心程序法问题,成功引导法庭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并在原告举证不足的情况下,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本案的裁判结果,对于维护恋爱关系中善意一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分手后一方滥用不当得利制度进行事后追偿,具有重要的司法引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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