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家属都会问一个问题:“律师,你有没有关系?能不能帮忙找找人?”
作为律师,我非常理解这种心情。亲人被关在看守所里,家属在外面急得团团转,这时候有人说“我认识办案人员,花点钱就能把人弄出来”——这句话的诱惑力太大了。
但今天我想跟各位家属说:取保候审这件事,靠“找关系”基本没用,而且风险极大。
为什么呢?我先带你看清楚一个核心问题:取保候审和不批捕,到底是谁决定的?
一、先说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谁说了算?
很多家属以为,取保候审就是经办民警说了算——请他吃顿饭、塞个红包就能搞定。这是最大的误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在公安机关——但绝不是某个办案民警个人能决定的。
依据《某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三条: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采取的保证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
公安机关内部批准取保候审,至少要经过三个层级:
第一层:办案人员提出意见。
承办案件的民警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最了解,由他初步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提出是否同意取保的意见。
第二层:法制部门审核。
办案人员的意见不能直接生效,必须先报送法制部门进行审核。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内部的“法律把关人”,专门负责对取保候审等办案环节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法制部门审核通过后,最终要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也就是公安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字批准。批准后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
一句话总结:一个办案民警根本决定不了取保——他要经过法制部门审核,还要局长签字。你找关系找到承办民警,他一个人说了不算;你要找到局长,局长会为了你一个人违反程序吗?
二、再说检察院:不批捕谁说了算?
如果案件报到了检察院审查逮捕,决定权就转移到了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样不是某个检察官个人能定的。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五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审查逮捕的内部流程是这样的:
第一步:检察官审查
检察官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然后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六)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七)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第二步:部门负责人审核。
检察官的意见要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三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最终决定。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
“对于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拟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也就是说,最终签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是检察长,不是承办检察官。
一句话总结:承办检察官只是“提建议”的人,最终拍板的是检察长。你找关系找到承办检察官,他改变不了检察长的决定。
三、为什么“找关系”基本没用?
第一,决定权不在一个人手里。
取保候审和不批捕,都是多级审核、层层把关的集体决策。办案人员提意见、法制部门/部门负责人审核、领导最终批准——至少三个人、三个环节。你找其中任何一个人,他都无法单独决定结果。
第二,全程留痕,没人敢违规。
现在的办案系统全部是网上流转、全程留痕。从办案人员提出意见,到法制部门审核,到领导审批,每一步都有记录、有签字。哪个办案人员敢为了“人情”违规操作?一旦被发现,轻则纪律处分,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领导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如实记录、全程留痕,并追究责任。在这个制度下,没有人会为了你那点“关系费”拿自己的职业甚至自由去冒险。
第三,“关系”往往是个骗局。
实务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案子本身符合取保条件,办案机关本来就准备放人。这时候有人跑过来跟家属说“我找了关系,花了大力气才把人弄出来”,家属感恩戴德、掏钱感谢。实际上,人本来就要出来的,跟他的“关系”没有半毛钱关系。
第四,刑事犯罪不是交通违章。
交通违章找人消分,或许还有操作空间。但刑事案件涉及人身自由,每一步都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监督机制。没有人会为了你那点“关系费”,拿自己的职业甚至自由去冒险。
四、那家属应该怎么办?
第一,放弃幻想,回归法律。
取保候审能不能批,取决于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不取决于你有没有关系。把精力花在“找人”上,不如花在“找律师”上。
第二,尽早委托专业律师。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辩护律师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律师可以依法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或不批捕法律意见书。律师的意见会进入案卷,成为检察官审查时必须要看的材料。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比任何“关系”都可靠。
第三,配合律师准备有利证据。
取保的关键在于证明“没有社会危险性”——固定住所、稳定工作、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都是有力的论证点。这些材料律师可以帮你准备和提交。
第四,抓住黄金37天。
刑事拘留后到检察院批准逮捕前,最长37天。这是争取取保和不予逮捕的最佳窗口期。一旦批捕,难度成倍增加。
我理解家属的焦虑和无助。但越是这个时候,越要保持清醒。
取保候审是一项依法进行的法律程序,不是一场“关系交易” 。决定权在法律法规和办案程序手里,不在某个办案人员个人手里。
与其把时间和金钱花在虚无缥缈的“关系”上,不如踏踏实实走法律途径。找一个靠谱的律师,比找一个“有关系”的人,管用一百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