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律师推荐:俞强律师关于双层股权结构AB股在A股适用的法律解析

2026/08/30 12:29:17 查看4次 来源:俞强律师

一、案件介绍:AB股之困——创始人控制权保卫战

O科技公司是一家在科创板上市的硬科技企业。公司创始人丁在上市前设计了AB股结构:丁持有的B类股每股拥有10票表决权,而普通投资者持有的A类股每股只有1票表决权。通过这一安排,丁以不到20%的持股比例,掌握了公司超过60%的表决权。

然而,2023年,部分机构投资者联合提出股东提案,要求取消AB股结构,实行"一股一权"。他们认为,AB股结构使得丁"一股独大",缺乏有效的监督制衡,不利于公司治理的完善。该提案在股东大会上引发了激烈争论。

(注:本文案例已进行脱敏处理,公司名称、个人姓名均进行了改编。)

丁陷入了两难:如果取消AB股结构,他将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多年创业心血可能付诸东流;如果坚持AB股结构,则可能面临投资者的持续施压和市场的负面评价。这场"控制权保卫战",不仅关系到丁个人的命运,也牵动着整个科创板块AB股制度的未来走向。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机构投资者关于取消AB股结构的诉讼请求,确认O公司AB股结构合法有效。

法院在判决中阐述了以下核心理由:

第一,关于AB股结构的合法性。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专门规定,科创板上市公司设置AB股结构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O公司在上市前已经依法设置了表决权差异安排,并按照要求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其AB股结构合法有效。

第二,关于AB股结构的合理性。法院指出,AB股结构的立法目的是保护科技创新企业创始人的控制权,鼓励长期主义经营,避免因短期资本压力而偏离长期战略。O公司作为硬科技企业,其创始人的技术判断力和战略眼光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AB股结构具有商业合理性。

第三,关于投资者保护。法院认为,投资者在购买O公司股票时,已经通过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充分了解了AB股结构的存在及其影响,属于自愿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三、法律分析:AB股结构的法律框架与合规要点

本案所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双层股权结构(AB股)在中国的法律适用。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AB股结构是科创企业保障创始人控制权的重要工具,但其设置和运行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

俞强律师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五年来处理了大量科创企业上市与公司治理案件,对AB股结构有着深入的研究。

(一)AB股结构的法律框架

中国A股市场对AB股结构经历了从"禁止"到"允许"的转变。2019年,科创板率先允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随后创业板也跟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仅允许上市前设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表决权的10倍;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交易等。

(二)AB股结构的"日落条款"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AB股结构并非永久性的。根据科创板规则,出现以下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特别表决权股东不再符合规定的资格(如离职、死亡等);特别表决权股份被转让;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等。这些"日落条款"旨在防止AB股结构被滥用。

(三)风险防范与操作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建议:

第一,AB股结构的设置应当在公司上市前完成,并按照交易所规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合理设定特别表决权的倍数,不建议设置过高的表决权倍数(如10倍),以免引发市场的过度担忧。

第三,在章程中明确"日落条款",确保AB股结构在特定情形下自动终止。

第四,对于投资者而言,在投资具有AB股结构的公司时,应当充分了解表决权差异安排对公司治理的影响,理性评估投资风险。

作为【上海合同律师】领域的专业从业者,俞强律师团队在科创企业上市与公司治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AB股结构不是"特权",而是激励创始人长期投入的制度安排。

四、结语

双层股权结构(AB股)是科创企业保障创始人控制权的重要制度创新。本案中O公司创始人丁的经历提醒我们:AB股结构的设计需要在"创始人控制权保护"与"投资者权益保障"之间找到平衡。合理的AB股安排,应当既能保障创始人的长期战略执行,又能防止控制权的滥用。

您对AB股结构有什么看法?在科创企业发展中,如何平衡创始人控制权与投资者保护?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观点。

(风险提示:本文所述案例已进行脱敏处理,文中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因事实和证据不同,法律适用可能存在差异,请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建议。)

律师资质信息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拥有15年执业经验,累计代理各类案件600余件。执业领域涵盖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金融与资管纠纷、商事犯罪辩护等,尤其专注于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和抗诉程序。

俞强律师代表案例(再审与抗诉):

• 江苏某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

• 上海某健康发展集团、中城某康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王某与南京某投资集团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上海某轩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国际文化交流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周某斌、南京某宾馆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城某康(天长)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某汇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