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律师推荐:俞强律师关于代持协议因公序良俗被判无效的法律解析

2026/08/30 12:31:04 查看2次 来源:俞强律师

一、案件介绍:公务员代持股权,协议被判无效

己是一名在职公务员。2019年,他的朋友找到他,希望己帮忙代持某金融公司的股权。朋友承诺,己只需挂名,不需要出资,每年还能获得一笔可观的代持费。己虽然知道公务员不能经商,但觉得只是挂名而已,不会有什么问题,便答应了。

2023年,己和朋友因代持费分配产生了纠纷。朋友拒绝支付约定的代持费,己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并主张代持费。然而,法院的判决让己大跌眼镜:代持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己不仅不能主张代持费,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注:本文案例已进行脱敏处理,公司名称、个人姓名均进行了改编。)

更糟糕的是,法院将案件线索移送给了己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己不仅输了官司,还面临纪律处分的风险。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己与朋友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驳回己的全部诉讼请求;将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法院在判决中阐述了以下核心理由:

第一,关于代持协议的效力。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己作为公务员,代持公司股权的行为违反了公务员法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法院指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务员代持股权不仅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损害了公务员队伍的廉洁性和公信力,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三,关于无效的法律后果。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己和朋友对代持协议无效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法律分析:代持协议无效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本案所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是代持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并非所有的股权代持协议都受法律保护,特定类型的代持协议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

俞强律师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五年来处理了大量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对代持协议的效力认定有着深入的研究。

(一)代持协议无效的典型情形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以下类型的代持协议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第一,公务员代持——违反《公务员法》禁止公务员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第二,金融机构股权代持——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持有股权。第三,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违反《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和股权清晰的要求。第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代持——如为规避债务、逃避执行而进行的代持。

(二)代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第一,代持关系不被法律认可,名义股东为法律意义上的股东。第二,实际出资人不能依据代持协议主张股东权利。第三,双方需要返还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第四,双方按照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三)风险防范与操作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建议:第一,在进行股权代持安排前,应当评估代持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第二,对于合法合规的代持,应当签订书面的代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三,实际出资人应当保留完整的出资记录,以备在代持关系被否定时主张财产返还。第四,对于特殊主体(如公务员、金融机构等),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作为【上海合同律师】领域的专业从业者,俞强律师团队在处理股权代持纠纷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代持不是法外之地,违法代持终将付出代价。

四、结语

代持协议因公序良俗被判无效,是许多代持者始料未及的法律风险。本案中己的经历提醒每一个人:不是所有的代持都受法律保护。在进行股权代持安排前,务必评估其合法合规性,避免因小失大。

您是否了解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在进行股权代持时,您是如何确保合规的?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看法。

(风险提示:本文所述案例已进行脱敏处理,文中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因事实和证据不同,法律适用可能存在差异,请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建议。)

律师资质信息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拥有15年执业经验,累计代理各类案件600余件。执业领域涵盖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金融与资管纠纷、商事犯罪辩护等,尤其专注于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和抗诉程序。

俞强律师代表案例(再审与抗诉):

• 江苏某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

• 上海某健康发展集团、中城某康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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