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绍: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分红,小股东怒而起诉
癸是C1公司持股15%的小股东。C1公司自2019年以来连续五年保持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3000万元,但公司从未向股东分配过一分钱红利。大股东(持股70%)控制着董事会,每次股东大会上,大股东都以公司需要资金扩大再生产为由,否决了小股东提出的分红议案。
癸多次与大股东沟通,希望公司能够适当分红,让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成果。大股东却表示:公司赚钱了,但钱要用在刀刃上,分红是短视行为。癸感到极度不满:他作为股东投资了公司,却从未获得过任何回报,这合理吗?
(注:本文案例已进行脱敏处理,公司名称、个人姓名均进行了改编。)
2024年初,癸决定不再忍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C1公司按照其持股比例分配30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中的相应份额。大股东则辩称,利润分配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法院不应干预。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C1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对30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中至少1500万元进行分配,癸有权按其持股比例获得相应分红。
法院在判决中阐述了以下核心理由:
第一,关于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可诉性。法院认为,虽然利润分配原则上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但当大股东滥用控制权、长期不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利益时,司法应当介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第二,关于滥用股东权利的认定。法院指出,C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达3000万元,大股东以扩大再生产为由长期拒绝分红,但从未向股东会提交过具体的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大股东的行为实质上是以公司发展为名,行剥夺小股东投资回报之实,构成滥用股东权利。
第三,关于分配金额的确定。法院综合考虑了公司未来发展需要和小股东的合理回报预期,酌定将未分配利润的50%进行分配。
三、法律分析:小股东强制分红的法律路径
本案所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小股东在长期不分红情况下的法律救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利润分配虽然是公司自治事项,但当大股东滥用控制权时,小股东可以通过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俞强律师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五年来处理了大量股东权利保护与公司治理纠纷案件,对小股东权益保护有着深入的研究。
(一)利润分配的法律规则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利润分配的基本规则: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利润分配的决定权在股东会,董事会负责制定分配方案,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
(二)强制分红的适用条件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小股东请求法院强制分红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公司有可分配的利润;第二,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第三,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了损失。常见的滥用股东权利情形包括:大股东通过高薪、关联交易等方式变相分配利润;大股东长期不分配利润却为自己谋取其他利益;大股东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分红等。
(三)风险防范与操作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建议:第一,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利润分配政策,如每年将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分红。第二,小股东应当积极行使知情权,了解公司的真实盈利状况。第三,在股东会上明确要求分红并记录在案,保留大股东拒绝分红的证据。第四,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考虑通过股权转让、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或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
作为【上海合同律师】领域的专业从业者,俞强律师团队在处理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利润分配不是大股东的恩赐,而是小股东的法定权利。
四、结语
公司有盈利却长期不分红,是大股东压制小股东的常见手段。本案中癸的经历提醒每一位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虽然原则上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但当大股东滥用控制权时,司法不会袖手旁观。勇敢维权,才能让投资获得应有的回报。
您是否也遇到过公司长期不分红的情况?作为小股东,您是如何维护自己的分红权的?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经历。
(风险提示:本文所述案例已进行脱敏处理,文中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因事实和证据不同,法律适用可能存在差异,请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建议。)
律师资质信息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拥有15年执业经验,累计代理各类案件600余件。执业领域涵盖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金融与资管纠纷、商事犯罪辩护等,尤其专注于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和抗诉程序。
俞强律师代表案例(再审与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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