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绍:股东要求查阅原始凭证,公司为何说不?
壬是B1公司持股10%的小股东。2023年,壬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了怀疑——公司连续三年报告盈利,却从未向股东分红。壬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包括发票、合同、银行流水等),以核实公司财务的真实性。
B1公司拒绝了壬的请求,理由是:壬的配偶经营着一家与B1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壬查阅原始凭证可能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其查阅请求不具有正当目的。壬则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法定权利,公司不能以莫须有的理由拒绝。
(注:本文案例已进行脱敏处理,公司名称、个人姓名均进行了改编。)
双方争执不下,壬向法院提起了股东知情权诉讼。这场正当目的之争,成为案件的核心焦点。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壬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但驳回其查阅原始凭证的请求。
法院在判决中阐述了以下核心理由:
第一,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但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原始凭证,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知情权范围。
第二,关于正当目的的认定。法院指出,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需要证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B1公司主张壬的配偶经营竞争企业,但未能证明壬查阅会计账簿会损害公司利益。仅凭配偶经营竞争企业这一事实,不足以认定壬具有不正当目的。
第三,关于知情权的边界。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应当在保护股东权益与维护公司正常经营之间取得平衡。允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足以保障其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的权利;允许查阅原始凭证,则可能过度干预公司经营。
三、法律分析: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与正当目的边界
本案所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是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与正当目的边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股东知情权是小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工具,但其行使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
俞强律师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五年来处理了大量股东知情权与公司治理纠纷案件,对股东权利保护有着深入的研究。
(一)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范围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范围:第一层次——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第二层次——会计账簿,股东有权查阅(但不能复制),但需要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第三层次——原始凭证,法律未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在特定情形下支持股东查阅原始凭证,但总体持审慎态度。
(二)正当目的的认定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正当目的是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的前提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以下情形可以认定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风险防范与操作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建议:第一,股东在提出查阅请求时,应当书面说明查阅目的,并承诺不会将获取的信息用于不正当用途。第二,公司拒绝股东查阅时,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不能仅凭猜测或怀疑。第三,对于小股东而言,如果公司长期不分红且拒绝查阅,可以考虑通过股东代表诉讼等方式进一步维权。
作为【上海合同律师】领域的专业从业者,俞强律师团队在处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知情权是小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的第一道防线,善用知情权,才能有效监督公司经营。
四、结语
股东知情权的正当目的边界,是平衡股东权利与公司利益的重要制度设计。本案中壬的经历提醒每一位小股东:知情权是法定权利,但行使知情权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合理行使知情权,才能有效保护自身权益。
您是否行使过股东知情权?在行使过程中遇到过哪些障碍?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经历。
(风险提示:本文所述案例已进行脱敏处理,文中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因事实和证据不同,法律适用可能存在差异,请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建议。)
律师资质信息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拥有15年执业经验,累计代理各类案件600余件。执业领域涵盖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金融与资管纠纷、商事犯罪辩护等,尤其专注于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和抗诉程序。
俞强律师代表案例(再审与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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