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律师推荐:俞强律师关于股权让与担保法律效力边界的法律解析

2026/08/30 12:37:09 查看3次 来源:俞强律师

一、案件介绍:"6000万股权得而复失"——一场名为转让实为担保的迷局

甲是一位在商海沉浮多年的企业家,2019年,他的公司因一笔紧急资金周转需要,向乙借款6000万元。乙提出,为了"保障资金安全",需要甲将其持有的某科技公司30%股权"暂时过户"到乙名下,待借款还清后再将股权转回。甲当时认为这不过是借款的"常规操作",便同意了这一安排,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然而,让甲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当他按期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后,乙却拒绝返还股权。乙的律师甚至拿出那份《股权转让协议》,声称这就是一份真实的股权买卖,甲已经将股权卖给了乙,不存在"返还"一说。甲翻出当时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试图证明这6000万是借款而非股权转让款,但乙矢口否认,坚称双方就是股权买卖关系。

(注:本文案例已进行脱敏处理,公司名称、个人姓名均进行了改编。)

6000万元的股权,就这样"得而复失"。甲陷入了极度的焦虑之中——他不仅失去了对公司的控制权,还面临着被彻底"扫地出门"的风险。更令他不安的是,乙已经开始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甚至试图联合其他股东改组董事会。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在商业实践中普遍存在却极易被忽视的法律风险:当"股权转让"的外衣掩盖了"借款担保"的实质时,当事人的权利该如何保护?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甲与乙之间关于某科技公司30%股权的转让行为实为让与担保,乙在甲清偿全部债务后应当返还股权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法院在判决书中阐述了以下核心理由:

第一,关于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法院综合审查了以下事实:甲与乙之间的资金往来记录显示,甲在收到6000万元后,按月向乙支付固定金额的款项,该金额与双方口头约定的利息高度吻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乙多次使用"借款""还款""利息"等表述;甲在还款期间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乙从未行使过股东权利。这些事实共同指向一个结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借贷而非买卖,股权转让只是担保手段。

第二,关于让与担保的效力。法院援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71条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认为让与担保合同本身如无其他无效事由,应认定为有效。但让与担保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就标的物优先受偿"的约定,不能产生"流质"或"流押"的效果,即不能约定债务人到期不还款则股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第三,关于股权返还的条件。法院认为,甲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清偿全部借款本息,担保目的已经实现,乙继续持有股权缺乏法律依据,应当返还。

三、法律分析:让与担保的认定标准与行权路径

本案所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是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边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司法确认"的演变过程,其法律规则日益清晰,但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和风险。

俞强律师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五年来代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六百余件,在公司股权与合同纠纷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一)让与担保的法律性质与效力认定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担保物的财产权转移给债权人,在债务清偿后,债权人将担保物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非典型担保方式。

《九民纪要》第71条对让与担保作出了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判断一项交易是否构成让与担保,关键在于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是否存在主债权债务关系;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值;转让后原权利人是否仍实际控制或经营标的财产;是否存在还款后返还财产的约定或默契;资金流转是否具有借款特征(如定期支付固定金额)等。

(二)"名为转让、实为担保"的举证策略

对于像甲这样陷入"股权得而复失"困境的当事人而言,如何证明"名为转让、实为担保"是维权的核心。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建议从以下几个维度构建证据链:

第一,资金往来证据。银行转账记录、收付款凭证能够证明资金的实际流向和性质。如果资金在双方之间存在"来回"流转(即一方转出资金,另一方在之后转回等额或略高金额),则更倾向于认定为借贷关系。

第二,沟通记录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短信、通话录音等能够反映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沟通记录,是证明"名为转让、实为担保"的关键证据。本案中,乙在微信中使用"借款""还款"等表述,成为法院认定借贷关系的重要依据。

第三,行为表现证据。股权转让后,原权利人是否继续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是否继续享有分红收益、受让人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行为表现,也是判断交易实质的重要参考。

第四,交易条件证据。如果"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股权公允价值,或者约定了"回购权""回售权"等条款,则更倾向于认定为担保而非买卖。

(三)让与担保的行权路径

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如何就担保物实现权利?根据《九民纪要》第7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不能直接取得担保物所有权,而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实现担保权:一是与债务人协商,就担保物折价抵偿债务;二是协商不成的,请求人民法院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规定,对担保物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反之,当债务人已经清偿债务而债权人拒绝返还担保物时,债务人可以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让与担保关系并判令债权人返还担保物。本案中甲正是通过这一路径成功维权的。

(四)风险防范与操作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建议,在进行涉及股权担保的交易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签订书面的让与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期限,以及债务清偿后股权返还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切勿仅以口头约定或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草草了事。

第二,在让与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避免出现"到期不还款则股权归债权人所有"的流质条款。

第三,保留完整的资金往来记录和沟通记录,尤其是能够证明"借贷+担保"关系的证据。在可能的情况下,让与担保合同最好办理公证。

第四,对于债务人而言,还款时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并明确备注"还款",避免现金交易导致举证困难。

作为【上海合同律师】领域的专业从业者,俞强律师团队在处理股权让与担保纠纷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让与担保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有效保障债权安全;用得不好,则可能陷入"钱股两空"的困境。专业的事,应当交给专业的人。

四、结语

6000万股权"得而复失"又"失而复得"的故事,折射出让与担保这一非典型担保方式在实践中的复杂面相。对于参与商业交易的各方而言,理解让与担保的法律边界,做好事前风险防范,远比事后对簿公堂更为明智。

您是否也遇到过类似的"名为转让、实为担保"的纠纷?在股权交易中,您是如何保障自身权益的?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经历和看法。

(风险提示:本文所述案例已进行脱敏处理,文中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因事实和证据不同,法律适用可能存在差异,请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建议。)

律师资质信息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拥有15年执业经验,累计代理各类案件600余件。执业领域涵盖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金融与资管纠纷、商事犯罪辩护等,尤其专注于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和抗诉程序。

俞强律师代表案例(再审与抗诉):

• 江苏某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

• 上海某健康发展集团、中城某康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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