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有资产律师推荐:俞强律师关于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与协议转让冲突的法律解析

2026/08/30 12:51:03 查看8次 来源:俞强律师

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适用。本案不属于可以协议转让的例外情形。

第二,关于合同效力。法院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国资监管规定虽然属于部门规章,但其确立的公开交易原则涉及国有资产保护和公共利益,违反该原则的交易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三,关于双方过错。法院认为,H公司作为地方国资平台,应当知悉国资交易的合规要求,其在未取得必要审批前即签署协议,存在明显过错。I公司控股股东作为交易对手,也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法律分析:国有资产交易的合规路径

本案所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国有资产交易中的程序合规要求。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国有资产交易具有特殊的监管要求,忽视这些要求可能导致交易无效甚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俞强律师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五年来处理了大量涉及国有资产的交易案件,对国资监管规则有着深入的理解。

(一)国有资产交易的基本规则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确立了国有资产交易的三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具体而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交易方式包括挂牌交易、拍卖、招投标等。

协议转让是公开交易的例外,仅在以下情形可以适用:一是涉及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二是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情形。实践中,协议转让的适用范围被严格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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