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抢救超48小时拔管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2026/08/31 20:14:44 查看10次 来源:许道龙律师

职工抢救超48小时拔管死亡,能否认定工伤?二审法院:不能因时间限制强迫家属放弃抢救,死亡结果已不可逆的应视同工伤

基本案情

杨某于2021年8月入职湖北某公司,担任车间管理岗位。2022年12月7日上午8时许,杨某在工作期间突发胸痛,被同事紧急送医。急诊抢救记录显示,当日8时22分初步诊断为“主动脉夹层”。随后转至上级医院,当日12时12分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明确提示夹层破裂可致猝死。12月8日,医院在全麻体外循环下为其行主动脉相关手术,术后于19时32分再次病危,状态为延迟关胸、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病情极不稳定。

12月9日11时49分,院方与家属沟通,告知病情极其危重,救治希望渺茫。家属经知情理解后,于11时50分签字要求出院并停止治疗。12时05分办理出院,出院记录载明患者昏迷、气管插管、尚可闻及心搏。事后补具的死亡证明将死亡时间推断为2022年12月9日。

公司向当地人社局申报工伤。2023年4月29日,人社局以“从首次诊断至出院已超48小时”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观点

一审法院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认定“48小时”起算点为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12月7日8时22分),而家属签字放弃治疗及最终确认死亡的时间为12月9日11时50分,已明显超过48小时。据此,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及二审调查

家属上诉称,杨某在48小时内已被两次下达病危通知,死亡不可逆转,机械适用48小时时限违背立法本意。人社局则坚持超时即为法定排除情形。

二审法院主动向医院调取证据,院方证实:家属系在12月9日签字放弃高级生命支持,拔除呼吸机及停用药物后,患者即心搏停止并宣告临床死亡;此前患者始终处于昏迷、无自主呼吸、药物维持血压状态,死亡结果已属不可逆。

二审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在于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当法律规范对“死亡状态”或“抢救截止时点”未作明确界定时,应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解释。

现行规定虽限定“48小时”,但并未禁止在死亡已不可逆转、仅靠器械和药物维持生命体征的特殊情形下,将后续拔管后的死亡时间回溯至48小时内发生的不可逆损害节点。若强制要求家属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放弃决定,否则即丧失工伤认定资格,将严重背离中国传统家庭伦理和医护职业伦理,也不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人道主义精神。

本案中,杨某在持续抢救48小时内已丧失自主呼吸和心跳功能,仅依赖呼吸机及药物维系,其死亡结局在此时已实际确定。家属签字撤除支持措施后即刻死亡,应视为“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合理延伸。人社局不作区分地适用时限标准,构成法律适用僵化,有失公平。

二审判决

1. 撤销一审行政判决;

2. 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3. 责令人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就杨某死亡重新作出视同工伤的认定。

温馨提示

· “48小时”起算点为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但并非绝对硬性截点。

· 若职工在48小时内已处于不可逆的濒死状态,仅靠生命支持设备维持体征,其后家属拔管终止治疗,不影响“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定性。

· 工伤认定应综合考量医学事实、立法目的和社会伦理,避免机械执法损害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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