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驾酿车祸,谁来担责任

2019/06/14 14:39:29 查看1017次 来源:北京京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基本情况

  2019年6月11日14时许,颜某某(男,48岁)驾驶苏HLZ***正三轮摩车沿灵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珠海东路交叉路口处时,与顾某某(女,34岁)驾驶的苏H2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四人受伤。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交通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6月12日,网上热传一段监控视频,江苏淮安发生一起车祸,一辆轿车将三轮摩托车撞翻,自身车辆也连翻三次。另有网友拍摄的视频显示,现场有四人躺在地上,轿车是一辆奥迪。正是上文中的交通事故。

  二、律师分析

  当碰到权利义务比较明确的交通事故时,大家可能第一想法是撞人就要赔偿呗,根据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赔多少赔多少,但是如果碰到“试驾情况”时,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承担责任的比例如何确定呢?试驾人是否要承担高额赔付呢?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厘清两种法律关系

  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顾某某和摩托车驾驶人颜某某属于交通事故的双方,其侵权责任认定由交警部门来认定,还有一个双方为顾某某和汽车销售商之间的合同关系。颜某某和顾某某的责任由交警部门来认定,顾某某和汽车销售商的责任则根据过错责任的比例来确定。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条款规定了在租赁和借用下情形机动车事故责任划分依据,那么“试驾”实际驾驶人为顾某某,车辆所有人为汽车经销商确实不一致,那么如何进行责任认定呢?

  1、审查汽车销售商在试驾活动中有无过错

  作为汽车经营者,汽车销售商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财产与人身安全。汽车销售商必须尽到基本的提醒义务和安全保障性义务,比如:审查试驾者驾照、合理提示车辆特性及试驾路线、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提示乘客系好安全带、限制试驾车速、配备跟车员等合理提醒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如果以上未做到,那么可能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了。

  2、适当平衡利益与风险

  侵权责任法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基本上采纳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两个标准综合判断。

  汽车销售商对试驾车辆保有实际支配力与监管力,且提供试乘试驾服务本身就是其市场营销的手段,得以从中获取潜在客户、赢得商业利益,故汽车销售商对于试驾车辆具有运行利益。

  同时,试驾者顾某某直接操控试驾车并从中获取了标的车辆有关性能的直观感受,在一定程度上是车辆的支配者及运行利益享有者。所以二者都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责任承担方式

  1、对外责任

  颜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如果颜某某不是全责,那么顾某某和汽车销售商可能要共同承担除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范围内之外的连带责任。

  如果汽车销售商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那么顾某某可能赔付的少一点。顾某某为车辆实际驾驶人,汽车销售商为车辆实际所有人,所以双方可能一致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对内责任

  对内责任则是根据双方各自的义务,考虑过错以及原因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综合判断。

  据知情人爆料:顾某某试驾奥迪Q5车型,试驾专员坐在副驾驶,后排坐的为女司机丈夫以及他们几岁的孩子。女司机在试驾过程中时速达到了100公里以上,与一辆三轮货车相撞,三轮货车上两人都有伤,同时撞了一个路人。

  试驾车上的女司机和副驾驶的试乘试驾专员因系上安全带没有事情,坐在后排的丈夫和孩子因为没有系安全带,在事故中被甩出车外。

  如果真如爆料人所说,那么在顾某某行驶的公路上有没有限速规定,如果有,试驾专员应当进行提示,如果未提示则视为汽车销售商未尽到合理提醒义务。

  试驾时后车顾某某丈夫和孩子安全带问题,试驾专员应当进行提醒,如果是另外撞到了一个路人,那么责任认定以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

  3、试驾协议

  通常有的4S店在客户试驾时会签署关于试驾的合同,约定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但也有的4S店比较粗心并未签署相关试驾协议。

  有的人想着事情理清楚了不就好了吗?但是在试车之前,大部分汽车销售商都会要求客户签一个《试驾协议》,这个协议里无非就是说明在试驾过程中如果因驾驶人的操作失误导致的交通事故,一切的责任一律由试驾者承担。

  假设顾某某在试驾之前也签了所谓的《试驾协议》,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汽车销售商是否承担责任,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实践中并没有对此持统一意见的裁判观点,一般情况下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作为消费者,在试驾车辆时,试驾人实际控制车辆行驶,属于车辆实际使用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理,如果汽车销售商在审查试驾人驾照、驾龄后确定其具备安全驾驶机动车的资质和能力,且车辆没有明显的安全瑕疵,适于运行,汽车销售商没有明显过错。

  试驾人签订《试驾协议》的行为属于自愿行为,应认可其效力。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试驾人有直接因果关系,试驾人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是在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区别于一般的交通事故处理方式。汽车销售商拟定的《试驾协议》中约定,对试驾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试驾人负责,免除了自身责任,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其属于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具体会适用哪种观点,可能由法院酌情来进行裁定,但是我们还是要从中看出一次小小的试驾行为,居然能引出如此多的法律问题,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规避风险呢?

  (三)关于如何规避风险的建议

  1、试驾人

  ①购车要尽量选择到有品牌的销售商处购买;

  ②向汽车销售商确认有无为试驾车辆购买相关保险。

  试车时,应选择有保险的试驾专用车,最好试驾车辆购买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并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如出现意外,试驾者一般无需负太多责任。相反,试驾车如果没购买保险,万一试车过程中出现事故,试驾者则可能面临高额赔付。

  ③认真阅读《试驾协议》

  试驾人一定要认真阅读双方的责任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版块,有不合理的条款要当场指出。

  而且很多大城市的试驾路线都是公路上,所以试驾人员还要如实告知工作人员自己的驾驶水平,不然受损失的还是自己。

  2、汽车销售商

  ①要给试驾车辆购买保险;

  ②注意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查;

  ③试驾前要审查试驾者的驾驶证件;

  ④尽到合理提醒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作为汽车经营者,还应对消费者的安全承担基本保障义务,要将汽车性能、安全情况、试驾路线、路况详尽告知试驾者,并在试驾过程中给予安全提示。

  ⑤签署合理的《试驾协议》。

  汽车销售商在试驾之前应告知试驾人员试乘试驾的风险,并双方签署相关合理的试驾协议。

  建议大家注意“安全无小事,时刻需注意”。事情没发生的时候大家不以为然,遇到之后追悔莫及,明天和意外谁也不知道哪一个先来,不要等到发生了再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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