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并非终局。二审程序是纠正一审在犯罪数额认定、情节认定和量刑方面错误的重要救济途径。在二审辩护中,应当全面审查全案证据,对指控的每一笔款项进行逐笔核查,区分合法经济往来与敲诈勒索数额,将与敲诈行为无直接关联的合法款项从犯罪数额中剔除。数额核减后,量刑基准应当相应下调,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二审法院依法可以改判减轻刑罚。
案情简介
郑某(化名)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郑某认为一审认定犯罪数额有误,提出上诉。部分款项系正常经济往来,不应计入敲诈勒索数额。
该案在二审阶段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观点
辩护人在二审中全面审查了全案证据,发现一审在犯罪数额认定上确有不当——部分款项系正常经济往来,不应计入敲诈勒索数额。辩护人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详细的数额核减论证,逐一梳理了涉案款项的性质和来源。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一审在犯罪数额认定上确有不当,依法核减后,结合郑某的认罪悔罪表现,最终改判郑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敲诈勒索罪二审中犯罪数额的逐笔核查与量刑改判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二审改判应重点审查以下几个维度:第一,涉案金额认定是否存在虚高,部分款项是否属于正常经济往来;第二,情节认定是否存在错误;第三,量刑是否过重,与被告人的罪责是否相适应;第四,是否存在新的从宽情节未被一审考量。通过对上述维度的逐项审查,二审法院可以依法纠正一审在犯罪数额认定和量刑方面的问题,实现改判减轻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