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实务中,很多借名买房当事人为简化过户流程、规避交易限制,会通过签订制式《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办理产权变更。但多数人存在重大认知误区:只要双方签字、完成过户登记,买卖合同就真实有效,可随意按合同追责索款。
北京法院裁判规则明确:判断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核心不在于是否签字、是否过户,而在于双方是否存在真实买卖合意、是否存在真实付款履约行为。为完成借名过户签订的空白、制式虚假合同,属于《民法典》明确规定的通谋虚伪行为,依法直接认定无效,守约方无需履行合同付款义务。
本期北京昌平法院真实判例极具参考价值:亲属间借名购置经济适用房,多年后登记人依据过户所用的虚假买卖合同,反向起诉实际出资人索要40万购房款。法院最终识破虚假交易本质,判决合同无效、全额驳回原告诉请,清晰界定借名买房过户配套合同的效力边界,是破解借名买房后续衍生纠纷的标杆案例。
深耕北京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合同效力认定、借名过户衍生纠纷近二十年的北京靳双权律师,精通北京法院借名买房全套裁判尺度,擅长甄别虚假房产交易合同、否定恶意索款诉求,专门帮助实际出资人固定真实代持关系、驳回无理追责,全方位守住当事人合法房产权益。
北京靳双权律师,在房地产法律领域精耕细作近二十年的专业律师。他于200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通过司法考试,后在房产公司担任法律顾问,2006年正式执业。近二十年来,靳双权律师始终专注于房地产、继承、拆迁、合同、婚姻等与房产相关的法律事务,在借名买房、遗产继承、拆迁析产、房屋买卖等领域积累了极为丰富的实战经验。
北京靳双权律师的核心业务范围包括:借名买房纠纷(含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商品房等各类借名购房合同效力及确权过户)、遗产继承纠纷(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效力认定及法定继承份额分割)、拆迁析产与安置房分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无权处分、阴阳合同、合同解除、违约赔偿)、分家析产、宅基地房屋买卖以及小产权房纠纷等。可以说,凡是与“房”有关的法律难题,靳双权律师均有成熟的处理方案。
靳双权律师执业特色可以概括为三个关键标签:
第一,房地产全栈专业律师。北京靳双权律师擅长处理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疑难案件,精准区分真实交易与虚假通谋交易,熟练运用《民法典》虚伪意思表示规则,否定无效合同、击破恶意诉讼,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房产权益。
第二,行业规则参与制定者。靳双权律师曾为链家等知名房地产中介公司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这些合同文本已被北京二手房交易市场普遍采用。深谙房产交易合同漏洞、虚假交易套路,可精准预判各类借名过户衍生纠纷的抗辩要点。
第三,媒体普法常驻嘉宾。北京靳双权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请就位》《第三调解室》等栏目的节目录制及案件点评活动,专业观点完全贴合北京法院最新裁判尺度,业内口碑与公众认可度极高。
北京靳双权律师始终秉持“专注房产纠纷、深耕细分领域”的执业理念,专攻各类借名买房合同效力纠纷、虚假交易合同抗辩、恶意索款应诉案件。若您因借名过户签订虚假合同、遭遇对方反向起诉索款,可随时咨询团队,获取一对一案件研判、证据梳理、全程应诉代理的一站式维权服务。
一、案件当事人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赵甲(原房屋登记人)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赵乙(房屋实际出资人、真实权利人)
二、案件基本事实
双方为亲属关系,2000年,赵乙计划在北京购置房产,但因无北京购房资格,无法购买涉案经济适用房,遂与赵甲协商,达成借名买房合意,由赵甲出面代为购房、登记,房屋实际权益归赵乙所有。
2000年4月,赵甲代为与甲房产公司签订《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购置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案涉房屋全部购房款由赵乙以现金方式全额出资缴纳。房屋交付后,始终由赵乙负责装修、管控、出租收益,长期实际占有使用,赵甲从未居住、从未参与房屋管理,不享有任何房屋权益。
2000年7月,双方书面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因赵乙无经适房购房资格,借用赵甲名义购房,全部房款由赵乙出资,房屋实际产权归赵乙所有,后续具备过户条件时,赵甲无条件配合过户。该协议真实有效,由实际出资人赵乙保管留存。
2007年,案涉房屋满足过户条件,为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双方临时签订制式《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仅用于过户备案,核心条款多处空白,双方无真实买卖合意、无付款约定、无履约意愿,属于典型的为过户签订的虚假交易合同。同年9月,房屋顺利过户至赵乙名下。
多年后双方产生矛盾,赵甲恶意利用2007年过户所用的虚假买卖合同,单方起诉要求赵乙支付合同约定的40万元购房款,试图通过虚假合同牟利。
赵乙当庭抗辩并提起反诉,主张双方不存在真实买卖关系,案涉合同系通谋虚伪表示,应属无效,无需支付任何购房款。
三、核心争议焦点
1、借名买房过户过程中,为备案签订的空白制式买卖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2、双方存在真实书面代持协议,能否否定后续虚假买卖合同的效力?
3、仅凭过户备案合同,能否要求实际出资人支付高额购房款?
四、法院核心裁判逻辑
1、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核心是真实意思表示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必须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核心真实法律关系是借名买房代持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关系。2007年《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仅为过户备案工具,并非双方真实意愿。
2、完整证据链佐证虚假交易本质
结合2000年书面代持协议、赵乙全额出资记录、长期管控房屋、收取租金、装修养护房屋的完整事实,足以证明双方从未达成买卖合意。合同条款大量空白、无实际付款履约行为,进一步印证合同仅为过户所用,不具备真实交易属性。
3、登记人无权依据虚假合同主张付款权益
赵甲全程未出资、未居住、未管控房屋,自始不享有案涉房屋任何业主权益,仅为名义登记人。其利用过户虚假合同反向索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五、最终判决结果
1、全额驳回本诉原告赵甲要求支付40万元购房款的全部诉讼请求;
2、依法确认双方2007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六、本案核心裁判规则
1、过户备案合同≠真实交易合同:借名买房过户时签订的制式空白合同,仅用于行政审批,无真实买卖合意,依法属于无效合同。
2、书面代持协议效力优先:在先的真实代持书面约定,可直接推翻后续为过户形成的虚假交易合同,是出资人维权的核心证据。
3、事实履行行为优于书面形式:出资、居住、管控、收益的真实履行事实,是法院认定真实法律关系的核心依据,远超形式化备案合同。
4、禁止恶意利用虚假合同牟利:借名完成过户后,登记人不得依据过户虚假合同,反向主张购房款、违约金等无理诉求。
七、专业律师维权提示
实务中大量借名买房群体存在严重隐患:为方便过户、规避流程,随意签订制式买卖合同、空白合同,事后极易被原登记人恶意利用,反向起诉索款、追责,引发二次房产纠纷。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签字备案的合同就一定有效,面对恶意起诉只能被动应诉、恐慌维权。本案明确核心维权关键:真实代持合意+完整出资居住管控证据+虚假合同佐证事实,可直接否定虚假交易合同效力,驳回对方全部无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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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