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要不回钱的借条

2019/06/14 21:31:29 查看1158次 来源:李政律师

  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仅有借条并不能证明借贷关系一定成立,所以在只有借条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情形下,法院未必会支持你的还款诉求,我在2018年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正是通过诉讼证据规则的恰当运用,实现了胜诉的目的。

  2018年7月家在郑州的刘先生收到A县法院的开庭传票,A县的张某要求其归还二年前借给他的一笔13万元的借款,我在接受刘先生的委托后,第一时间到法院调取了对方的相关证据,刘先生出具的一张13万元借条。通过向刘先生了解,该借贷关系并不存在,2007年,刘某通过中间人王某介绍,受张某之托为其办理孩子上大学手续,刘某在收取张某三万元后,通过违规操作,使张某的女儿小B在高考分数不够的情况下,顺利进入某医学院学习,但五年后小B在毕业时被告知其学籍有问题,没有她的大学毕业证书,五年学白上了,耗费金钱不说五年时间难以弥补,张某气不过,多次找刘某要求退钱并赔偿,刘某虽然将收取的三万元钱退还,但无力赔偿,在被逼无耐的情况下,向其出具了这张借条,但并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

  在一审中,我向原告询问该笔款项的交付方式,张某回答说是提着13万元现金到郑州交付给被告的,至于现金的来源其声称:自己虽系银行工作人员,但平时经商家中常有巨款留存,所以是直接从家中的现金支付的。我们认为该辩解并不成立:13万元系一笔巨款,即使原告诉称的家中富裕有钱,也不可能把现金常存在家中,这种说法显然有悖常理,无法令人信服。如果该借贷实际发生了,交付方式在2016年无外乎三种:1、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原告就应该提供银行转帐记录;2、现金给付,原告应该提供从现金来源凭证(一般应该为银行取款明细);3、微信、支付宝转帐,应该有微信或支付宝转帐记录。因原告不能提供这些证据佐证其诉请,我们认为双方借贷关系并没有真实发生,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请。但不想A县法院评审该案件的法官在一些因素的影响下,最终未支持我们的抗辩,判决刘先生还钱。我们迅速提起了二审,在二审中我们在坚持原抗辩理由的同时,又补充了六份刘某为张某女儿办理假大学生入学手续的证据,最终二审依法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请。

  该案的审理一波三折,案情跌宕起伏,被告刘某最终赢得了诉讼,其经验有三:1、扎实的证据;2、有法律依据的抗辩;3、委托人对律师的信任。特别是第3点一般人往往难以做到,一审败诉后往往会马上想到换律师,但本案的刘先生坚信李律师的法学素养和诉讼技能,坚持二审并且不换律师,这份坚定使他最终赢得了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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