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遭遇疑似虚假债务,怎样保护好自己的财产?沈阳离婚律师苏梦秋

2026/09/04 16:52:16 查看6次 来源:沈阳苏梦秋律师

很多人离婚时都会遇到一种糟心套路:离婚时,对方突然拿出多张借条,称婚内欠下外债,要求双方一起偿还。其实是和亲友串通,虚构虚假债务目的就是通过“背负债务”的名义,变相多分夫妻共同财产。沈阳离婚律师苏梦秋指出,不少当事人因为不懂法律规则,稀里糊涂分摊了根本不存在的债务,白白损失大半财产。其实,虚假债务有明确的识别特征,法律也有清晰的界定标准,只要掌握方法,就能守住自身合法权益。

一、离婚虚假债务的典型特征

虚假债务不是毫无痕迹,司法实践中,虚构出来的债务往往会出现下面这些可疑信号,如果多条同时出现,就要高度警惕存在虚构债务的可能:

1. 时间节点反常:债务集中出现在夫妻分居、起诉离婚、协商离婚前后,以前从未提过,没有铺垫,刻意痕迹明显。

2. 债权人关系亲密:出借人基本都是对方的父母、兄弟姐妹、亲友熟人,属于极易串通造假的人群,几乎没有陌生第三方债权人。

3. 证据极度单薄:手上只有借条、欠条,缺少转账记录;大额款项主张现金交付,又说不清钱从哪里来、怎么给到借款人。

4. 配偶完全不知情:配偶没有签字,也没有事后认可这笔借款,家庭账户没有收到过该笔钱款,也没有见过这笔钱用于家里。

5. 款项与家庭无关:没有证据显示这笔钱用于家庭日常开销、买房购车、抚养赡养或者双方一起经营事业。

注意:出现上述部分情形,只能说明债务疑点很大,不等于直接认定就是虚假债务。

二、不是婚内欠款,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很多人存在误区:只要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就需要夫妻共同偿还。这个认知完全错误,《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有严格且唯一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只有三类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一方借款,另一方事后明确追认、认可的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款项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除此之外,一方单方私自所借、未用于家庭、未获另一方认可的大额债务,一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需共同偿还。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还款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虚假债务本身不受法律保护。

三、碰到离婚虚假债务可以这么做

面对对方拿出的虚假借条,不用慌乱,可以通过下面这些方式收集证据,向法庭说明疑点。

第一步:坚决不认可、不追认债务

开庭如实说明,自己对这笔债务并不知情,没有签过字,也不认可该笔欠款。这笔款项没有进入家庭账户,也没有用于家庭开支或者双方共同经营,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庭审发言要慎重,不要随口作出认可的表述,防止留下对自己不利的记录

第二步:重点核查资金流水

法院认定借款是不是真实的,只看实际资金交付,不看借条纸面内容。可以向法庭申请调取对方和债权人流水信息。虚假债务大多存在明显漏洞:要么没有真实转账,要么转账后资金立刻回流,形成闭环走账,根本不存在真实借款。

第三步:要求债权人出庭对质,必要时申请鉴定

虚假债务的债主多是亲友,大多不敢当庭接受询问。坚持要求债权人本人出庭质证,大部分虚假债务会直接暴露。如果怀疑借条是事后补写、倒签日期,可以向法院申请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固定对方造假证据。

第四步:提交家庭收支证据,反驳家用用途

主动提交家庭收支证明、工资流水、日常消费记录、房产车辆购置凭证等,证明家庭日常开支稳定、无需大额借款,推翻对方“借款用于家庭”的虚假说辞。

四、离婚后发现被造假也有维权机会

很多人在离婚结束、财产分割完毕后,才偶然发现对方婚内和他人串通伪造债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此时不用妥协,法律保留了事后维权通道。

只要能收集到借条、流水、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有效证据,证明债务虚假、对方恶意侵占财产,就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诉,申请撤销原财产分割约定,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追回被侵占的财产。

结语

遇到疑似虚假债务不必过度焦虑。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共同签字、事后认可,钱款也没有用到共同生活当中,就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也要留意,如果债权人拿得出证据证实这笔钱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结果会有所不同。实际处理时,要主动申请调取流水,把相关证据保存完整。一旦查实属于虚构债务,不仅不用承担这笔债务,还可以请求法院对造假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维护自身的权益。

 

 

免责说明:本文仅为普法分析,不构成针对性法律意见。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 苏梦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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