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浙江温州的某女士,多年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然而,在一次常规体检中,她不幸被查出甲状腺存在异常,经进一步检查后,最终被确诊为甲状腺癌。
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重疾,某女士想到了自己购买的保险,便立即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她等来的却是一纸《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认为,某女士在投保时,未能将其此前体检中发现的“甲状腺结节”情况向保险公司进行如实告知,该未告知事项属于影响其承保决策的重要因素。因此,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及保险合同条款,以“未如实告知”为由,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
这一结果让某女士感到难以接受。她认为,自己投保时的甲状腺结节仅为良性可能性大,并无明显恶性指征,且最终确诊的甲状腺癌与投保前结节并无直接必然联系。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有失公平。在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交涉无果后,某女士下定决心,决定委托在保险拒赔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高度重视,由李鹏主任律师亲自领衔,携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多名资深保险法律师组成专案团队。君审律师团队第一时间详细了解了某女士投保前后的健康状况及体检情况,全面调取了其历次体检报告、就诊病历及保险公司据以核保的全部材料,并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审查。
经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君审律师团队敏锐地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某女士投保前发现的“甲状腺结节”与其后来确诊的“甲状腺癌”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以及保险公司在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中,对该问题的询问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律师团队同时指出,该条款的适用也有严格限制。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以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为限。如果保险人未就特定事项进行明确询问,或者所询问的内容不够具体明确,则投保人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同时,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后,若超过三十日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则该权利消灭。
君审律师团队在庭审中据理力争,指出:保险公司在投保时的健康问卷中,关于“甲状腺结节”的询问并不足够明确,某女士并非故意隐瞒;其次,某女士所患甲状腺癌与投保前的甲状腺结节之间,并无医学上的直接必然联系;最后,保险公司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况后,行使合同解除权已超过法定的三十日除斥期间,其解除权已消灭。
君审律师团队凭借对保险法理论的精深掌握和对类案裁判规则的精准把握,有力地向法庭论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在法律上不能成立。最终,法院采纳了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保险公司应向某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1万元。
从浙江温州到北京,某女士经历了从被拒赔的失落与无助,到最终获得法院公正判决的维权历程。这笔21万元的理赔款,不仅为她后续的治疗和康复提供了切实的经济支持,更是一份法治力量的见证。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再次凭借其专业、专注的办案风格,帮助当事人成功扭转了败局,让一份险些作废的保单重新发挥了其“保”与“护”的价值。这一案例也再次提醒广大投保人:投保时务必认真对待健康告知,面对不合理的拒赔,法律永远是守护自身权益最坚实的后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