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抱烈性犬致使民警重伤

2019/06/19 09:18:24 查看950次 来源:北京京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据“北京晚报微信公众号”获悉,2019年6月13日,有民众反映北京市丰台区一小区里,一男子牵着大型犬在社区里溜达,丰台镇派出所随派民警出警,去与该遛狗男子交涉,该男子不仅不配合民警工作,期间还出现辱骂民警的现象,更为疯狂的是该男子还疯狂地拖拽狗绳,将民警恶狠狠地摔在地上,这位民警当即倒地不起,腰椎受到严重损伤。

  6月16日下午,据记者获悉,该男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已被丰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律师分析:

  其实遛狗这种事,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常见,大家都喜欢在饭后之余,牵着自己的爱狗,到处溜溜,既能使自己心情愉悦,又能在其中体验到生活的乐趣。大家也都知道,其实在北京的很多地方都是限制饲养犬类动物的,有的地方也对居民可以养何种犬类,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七条:本市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朝阳区为重点管理区。所以该事件发生在北京市的丰台区,本就属于北京市对养犬管理的重点区域,事件发生的地点又是居民社区里,民警针对该男子的遛狗行为进行纠正是完全合理合法的。该男子对民警的执法行为不予配合,行为本身就是不对的,何况他还在期间对民警进行过辱骂。

  一、那我们该如何合法养犬,不合法又会面临什么处罚呢?

  其实《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对此也做出了规定: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从上述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居民个人养犬,只要我们在禁止区域外养犬是可以的,只要我们通过居民委员会的同意,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之后我们可以申领相关证件后才可以合法的养犬,上述案件该男子,既未出示养犬的相关证件,还在居民的社区里,溜大型犬,该男子的遛狗行为已经给小区的生活居民造成了巨大的潜在的威胁,已经严重违反了养犬的相关规定。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针对这种“无证”、饲养大型犬的,该男子要面临者严厉的行政处罚。

  二、该男子用犬致民警脊椎重伤,又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我们在事件背景里看到,该遛狗男子已被丰台公安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的名义进行了刑事拘留,那什么是妨害公务罪呢?妨害公务罪: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刑法对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是这样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大家会以为不就妨害公务嘛,这个刑罚也没什么高的,我们在生活中老是听说过“袭警”这个罪,其实在我们国家没有袭警这个罪名,大家都知道“法不禁止即可为”那么打警察就不是犯罪喽!

  那就大错特错了,我们国家对于袭警虽然没有这个具体的罪名,但是针对袭警我们是按照“妨害公务罪”进行处理的,而且还是比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这就意味着“袭警”不仅使你摊上事了,而且还是摊上大事了!

  三、“袭警”又转变为故意伤害?

  我们也看到了,其实妨害公务罪的量刑并不是很高,在某些人的心里是不是产生了那么一丢丢的“恶意”。小编还是劝大家趁早放弃吧!在我国的刑法规定里还有一个故意伤害罪在等着你呦。

  我们来看一下故意伤害罪是怎么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看到了死刑,大家的小心肝是不是颤了一下,看到这里,大家要做什么事还是要掂量一下的,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了,触犯妨害公务罪,如果致人轻伤以上的,满足故意伤害罪的标准时,法院会酌情适用故意伤害罪的,判刑后“牢底坐穿”法院也是认真的哦!

  四、“袭警”谁来承担责任呢?

  在《侵权责任法》里作出了明确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是要该男子不仅要承担刑事上的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他人侵害人身权益的,可以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受伤的民警也可以向该遛狗男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大家又会想,假如该男子畏罪潜逃了,怎么办?难道让我们的民警通知流血又流泪吗?其实不用担心的法律又规定了:用人者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公务员在遭受侵害时,不用担心该男子“畏罪潜逃”而没人为民警付医药费的情形。不过是由该遛狗男子造成的损伤,民警的所在单位在垫付了医药费之后,是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追偿的。该男子因为一时的冲动,是折了“自由”又赔钱!

  五、我们普通人遇到这种事,该如何合法维权呢?

  我们普通人,生活在嘈杂的小区里,有时候难免会遇到溜狗的居民,那我们假如遇到了狗狗伤害我们的时候,我们该怎么办?

  其实我们也可以直接按照《侵权责任法》里的关于动物损害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了,如果狗狗对我们造成了损害,我们可以向狗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主张我们的合法赔偿。

  假如,是有第三人致使我们受伤的,我们既可以向狗的所有人主张赔偿,也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人主张赔偿,如果狗的所有人代为赔偿之后,是可以向过错第三人追偿的。

  所以在我们遇到了侵害时,可以向在两者之间择一主张我们的合法赔偿以及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六、公务员遭受侵害不算“工伤”?

  说到工伤,我们先来简单地来了解一下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上述情形的视同工伤,并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大家也都看到了,其中并没有界定公务员遭受伤害时是否算在工伤范围,公务员在遭受工伤后?大家都以为公务员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主张赔偿!这其实不完全是对的。

  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公务员在执行任务时,遭受到了伤害,也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其合法权益的。

  七、律师建议

  大家在生活之余喜欢养犬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大家在养犬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因为我们生活在这样人群密集的群体之中,饲养犬类,总会有“马有失蹄”的情形出现,所以大家也要为对方考虑,互相理解,养护自己的爱犬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出门一定要携带好相关证件,做好防护措施,以免发生您的爱犬发生袭击人的事件,居民生活在一个小区里,自己生活小心翼翼,以防恶犬伤人。

  所以小编在这里奉劝大家,面临这样的事,要学会保护自己,以免受伤,假如真的受到了恶犬的伤害,也不要忍气吞声,要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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