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议离婚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

2019/06/19 18:56:55 查看1084次 来源:晏翎律师

  有人认为:协议离婚时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如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适用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诉讼离婚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但如果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就不应当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八条和第九条关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其法律依据有两点: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01年12月27日起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因此,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有冲突的时候,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准。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八条和第九条对“协议离婚”进行了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并未说明适用于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因此,在“协议离婚”纠纷中适用法律上应当以对“协议离婚”有特别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准。

  我认为: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适用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理由是: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后的司法解释并不是对在前的司法解释涉及的问题的简单覆盖,而是在出现新情况后对新情况作出的规定。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适用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八条和第九条适用于男女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行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八条和第九条不属于相关司法解释,亦不存在冲突。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下,如果在协议离婚时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那么双方是不太可能达成“少分或不分”的协议的,也就是说,财产分割问题十有八九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而根据第四十七条的表述,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部分或伪造债务涉及的部分,“再次分割”也不等同于“重新分割”。也就是说,之前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财产分割协议仍然有效,再次分割只是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部分或伪造债务涉及的部分作出处理罢了(此时,对该部分财产,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中规定的情形是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已经涉及到了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之所以给前者较宽松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是因为前者并不涉及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从民事法律的角度看,更能体现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从社会的角度看,更能体现对社会稳定的维护。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所以给后者较严苛的一年的诉讼时效,是因为后者涉及到了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从民事法律的角度看,是为了减少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司法资源的角度看,是为了打压国家公民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从社会的角度看,是为了号召社会大众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分别作出两年的诉讼时效规定与一年的诉讼时效规定,有其深意,不能简单得出协议离婚在前者情形下与后者情形下诉讼时效均为一年这样的理解。

  第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都是离婚,为何在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的情况下,诉讼离婚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而协议离婚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这显然违背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也是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平正义的。

  第四,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和第九条是对“协议离婚”的特别规定,那对应的一般规定是什么?当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知,该条规定并未说明离婚是指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又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规定相比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规定属原则性规定,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的离婚应当理解为既指诉讼离婚又指协议离婚。

  综上四点,我不赞同“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适用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观点。相反,我认为,对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应当一视同仁,都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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