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诈骗3300万重大刑事案件|常洁律师团队介入辩护,两名当事人均获不予批捕

2026/09/10 16:15:33 查看7次 来源:常洁律师

承办律师:常洁律师团队 专业方向:刑事辩护

本案两名当事人王某高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报案,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涉案总金额高达3300万元,二人均被刑事拘留,面临逮捕羁押的重大风险。若被批准逮捕,当事人将长期处于羁押状态,相关经营业务停滞,家庭也将陷入严重困境。家属委托常洁律师团队介入,核心辩护目标:核查全案证据,争取不予批捕。律师团队在侦查、审查逮捕阶段,多次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交证据材料与法律意见,围绕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具备还款能力、存在实际还款行为、涉案款项履行期限尚未届满、高某未从中获取利益、本案本质不属于刑事诈骗犯罪等核心要点开展辩护。最终检察机关全部采纳辩护意见,王某高某二人均不予批捕,顺利恢复人身自由。

案情简介

王某控制相关经营主体,与报案人之间发生笔资金往来,涉案合计3300万元,双方签有书面协议,对款项履行期限作出明确约定。 报案人控告王某虚构事由骗取钱款,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将王某以及高某一并刑事拘留。侦查机关认定二人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现有材料显示当事人存在还款付息行为,名下有相应资产具备清偿基础。本案在定性上存在重大争议,若予以逮捕,将直接冲击当事人的生产生活。

办案经过

难点一: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诈骗罪量刑后果严苛 本案涉案金额3300万元,属于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一旦定罪将面临重刑。公安机关已经对二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风险极高,辩护核心在于瓦解侦查机关构成诈骗罪的指控逻辑。

难点二:案件关联度高,办案机关易基于身份推定成立共同犯罪 王某系案涉资金事项的主要对接人,高某登记为相关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侦查机关结合案件关联关系与工商登记信息,将高某认定为诈骗共犯。辩护需要剥离登记身份的表象,还原客观事实,证明高某没有参与涉案事项决策,不存在犯罪通谋。

难点三:审查逮捕办案周期短,需要大量客观证据反驳诈骗指控 诈骗罪成立的核心要件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侦查阶段办案机关主要依据报案方陈述形成有罪判断,律师需要收集整理大量客观书证,多次向公安、检察院提交,以客观行为事实反驳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推定。

难点四:既要论证犯罪成立存疑,同时要论证不具备逮捕的社会危险性 除实体层面辨析指控证据不足之外,还需要结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综合考量个人家庭现实情况,论证二人无逮捕必要性。

 

接受委托后,常洁律师团队第一时间会见王某高某,核实案件全部事实,梳理全套证据材料,多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交证据以及书面法律意见,主要从六大维度开展辩护:

1.提交书面协议、相关合作文件,证明案涉款项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当事人享有合法的期限利益,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构成刑事诈骗,不应将经济争议做刑事化处理。主要涉案款项明确约定履行时间,案发时并未到期,相关争议应当优先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2.提交完整转账流水、付息凭证,证实当事人存在真实、持续的还款行为,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提交银行交易记录,证明王某持续向报案方支付利息;收到涉案款项之后,仍然继续向报案方转账,存在还本付息行为,不存在隐匿财产、逃匿失联等诈骗类犯罪的典型行为特征。

3.提交完税证明、社保记录、销售报表、资产库存清单,证实当事人具备实际偿还能力。提交经营主体纳税、社保缴纳凭证、业务经营数据,证明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提交库存资产资料,证实资产具备变现偿债条件,不存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然获取款项的情形。

4.提交活动证明、资金流水凭证,证实款项用途真实,不存在虚构事由骗取财物的行为。提交相关活动佐证材料,证明报案人所称的事由客观真实发生,涉案资金实际投入经营活动,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钱财的行为。

5.针对高某专项提交证据,证明其仅属于名义登记人员,未参与涉案资金的磋商、决策,没有从本案涉案款项中获得任何个人利益,不存在诈骗的共同犯罪故意。高某仅为工商登记层面的法定代表人,并未实际参与涉案事项决策,对案件核心细节并不知情,没有从中获取收益,不满足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6.提交家庭情况说明,二人均无犯罪前科,不存在社会危险性;若二人同时羁押,会对家庭抚养赡养造成严重影响,恳请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作出不予批捕处理。

 

律师团队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对接,逐条回应侦查机关的指控事实,依靠客观书证推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有罪推定,论证本案刑事诈骗指控证据不足。

案件结果

检察院充分采纳常洁律师团队全部辩护意见,综合全案证据,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二人构成诈骗罪,王某高某均不具备逮捕所要求的社会危险性,依法对王某高某全部作出存疑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两名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重获人身自由,相关经营业务得以继续开展,家庭正常生活秩序得以维系。

律师办案复盘

本案属于重大数额诈骗案件审查逮捕阶段辩护的典型案例,案件能够取得理想辩护效果,核心有三点: 1、依靠客观书证打破主观推定。诈骗类案件辩护中,在没有有利口供的情况下,不局限于口头法律说理,主动整理全套合同、流水、经营资料,多次向公安、检察院提交证据,通过还款行为、偿债能力、资金真实用途等客观事实,直击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 2、同案人员分层差异化辩护。虽然二人同案被追诉,但区分主要对接人与名义登记主体,重点举证高某未参与决策、未实际获利,破除仅凭登记身份就推定构成共犯的办案思路。 3、牢牢把握37天黄金辩护周期。在刑事拘留、审查逮捕阶段就主动向公安、检察机关同步提交证据与法律意见,提前阻击逮捕,而不是等到审判阶段再开展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人身自由,也为后续全案辩护打下坚实基础。

案外说法

1、判断诈骗罪是否成立,关键审查两点:行为人是否虚构关键事实,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存在真实的书面约定、资金用于合法经营、存在持续还款行为、具备偿还能力,要审慎认定刑事诈骗,相关经济纠纷优先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能滥用刑事手段处理经济争议。

2、工商登记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不等于刑事犯罪共犯。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要看本人是否实际参与犯罪决策、是否知情、是否实际获取利益,不能仅凭工商登记身份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3、涉嫌经济犯罪被刑事拘留后,律师及早介入意义重大,律师可以向公安、检察院提交关键证据,争取不予批捕,避免当事人长期被羁押。

4、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辩护除论证罪与非罪之外,还可以结合还款情况、经营现状、家庭现实困境,多角度争取不予羁押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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