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制度

2019/06/20 13:47:51 查看1261次 来源:肖云崇律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字第19224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6月9日协议离婚,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60万元归原告所有。其中包括:保险理财20万元,公司股金10万元,其他理财10万元,以及现金20万元。现原告主张被告仍有20万元未支付,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故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故不同意支付。

  本案焦点:

  什么是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某主张的20万元是否经过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问重新计算。本案中,李某某与刘某某于2014年6月9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刘某某名下的工行定期五年保险理财两笔共计20万元归李某某所有,宋某某十九局处股金10万元和百姓航向理财10万元全部归李某某所有,并约定刘某某于2014年6月15日前给付李某某现金20万元。根据李某某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账单及双方陈述,可以认定上述40万元已于2016年3月给付完毕。因此,李某某提交的2016年4月6日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提及的钱款应为离婚协议中涉及的现金20万元,其已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刘某某提出履行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效力,故本案诉讼时效尚未超过,对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某某20万元。

  律师看法:

  本案案由虽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但其实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制度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 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制度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制度。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因本案处理时间在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故适用原二年之规定)。……同时,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中断重新计算;并且诉讼时效期间在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律规定的情形会发生中止。

  具体到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60万元归原告所有。法院查明事实,被告已经将其中的40万元财产交付于原告,剩余的20万元现金未交付。本案原告起诉时距离被告应当支付款项的时间确实已经超过二年时效,本案本身并无非常明确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出现,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了二年时间内的微信聊天所指20万元应当就是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中未支付的20万元现金,故此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成为原告最终获得支付的法律依据。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