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的是"劳务协议",为什么最后被认定成劳动关系?

2026/09/11 15:31:42 查看11次 来源:许道龙律师

为了省下社保和解除补偿,公司给运营岗的人签了《劳务雇佣合同书》,白纸黑字写明"劳务报酬"。一年后员工离职,转头就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结局不难猜——公司败了。

合同写得再清楚,仲裁看的是你实际怎么用工。名称从来不等于性质,这是很多HR在用工形式上栽的第一个跟头。

一、仲裁看"怎么管",不看"叫什么"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来自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的一份通知,就三句话:双方符合法定主体资格;劳动者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接受劳动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他干的活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条同时满足,劳动关系就成立——哪怕你们签的叫劳务协议、合作协议、雇佣合同。

劳动法实务里常讲的一类争议:公司聘用基地经理,签的是《劳务雇佣合同书》、约定"劳务报酬",但这人受《员工手册》处罚、按月领工资、定期接受考核——这种状态,被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可能性非常大。实质从属摆在那里,协议名字拦不住。

二、这四类"协议用工",最容易翻车

最先出事的是实习。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这没问题。但如果应届生以就业为目的来实习,公司明知道他快毕业,照样考勤、排班、按月发钱,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定劳动关系。实习期满继续留用却迟迟不签劳动合同的,风险更大——有实习生实习结束后继续上班、领"底薪加提成",通勤途中出事故,法院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还有人管得更细:钉钉群里派活、固定工时、转账备注"工资"、薪资挂钩绩效——管法跟正式员工几乎一模一样。

超龄返聘的坑,今年格外深。很多HR的印象还停在旧口径:只要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着退休金,用工一律按劳务关系处理。这条规则确实沿用了很多年,但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把它明文废止了。此后超龄用工不再自动归入劳务,法院要结合工资发放、考勤管理、制度约束这些实质因素逐案判断,各地口径也在分化。人社部也已就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超龄返聘从"套规则"变成了"逐案评估",别再默认"超龄=劳务"。

高管和董事容易被忽略。有人以为签了委托协议、聘用协议就切断了劳动关系——恰恰相反,委托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关系。董事、法定代表人日常从事具体经营、受公司制度管理、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同样可能被认定劳动关系。最后是平台用工和假外包。把业务"连环外包"、诱导骑手主播注册成个体户再签承揽合作协议——最高法发布的新就业形态指导性案例说得很直接: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依法认定劳动关系。一纸协议降低的从来不是成本,是风险感知。定性错了,补缴社保、工伤赔偿、解除补偿一样都少不了——当初省下的那点钱,都在仲裁委那里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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