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代号菊律师办理的撤案与不起诉案例摘录:多起案件在审前程序阶段实现无罪

2026/09/11 18:01:11 查看11次 来源:代号菊律师

作者简介

代号菊律师,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南开大学法学硕士。曾在检察机关从事公诉工作8年,历任公诉科检察官、公诉科科长,获评天津市十佳公诉人、天津市优秀公诉人,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专注刑事领域近20年,在审前阶段的无罪辩护中积累了丰富实务经验,承办的多起案件在侦查阶段撤案或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涉及合同诈骗、挪用资金、寻衅滋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多个罪名。


关键要点:

1、在刑事辩护实务中,真正"打赢"的无罪结果,绝大多数发生在审前程序阶段——即案件尚未进入法院审判之前,就已经通过撤案或不起诉实现了当事人无罪。

2、撤案和不起诉是两种不同的无罪出口:撤案发生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决定;不起诉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又分为绝对不起诉(行为不构成犯罪)和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

3、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在多起案件中实现了审前阶段的无罪结果,涉及合同诈骗、挪用资金、诈骗罪、寻衅滋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多个罪名。

4、审前阶段实现无罪的关键在于:律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就完成高质量的证据审查和法律论证,推动办案机关主动纠正定性错误。


以下五起案例分别展示了不同案件中撤案与不起诉的实现路径。

案例一:合同诈骗——刑拘30天取保,约一年后撤案

案情背景

代号菊律师承办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当事人因经营障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被对方以诈骗报案后刑事拘留,涉案金额上千万元。一旦定罪,当事人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路径

律师介入后通过多次会见和进驻企业调取证据,查明案件本质是合同履行障碍而非刑事诈骗——当事人在签约时有真实履约意愿和行为,合同未能完成系市场变化和经营困难所致。律师在报捕节点前提交法律意见,约30天当事人成功取保。取保后律师继续围绕经济纠纷属性展开辩护,经约一年持续沟通,公安机关最终依法撤案。

无罪路径分析

本案属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典型——经济纠纷被刑事化。律师通过证明当事人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推动案件回到民事纠纷的处理轨道。

案例二:挪用资金——多维度无罪辩护推动撤案

案情背景

代号菊律师承办了一起挪用资金案件。当事人被指控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

辩护路径

律师在全面审查案件后,从多个构成要件入手展开无罪辩护:

·劳动关系维度:当事人与涉案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性质存在争议,直接影响"职务便利"的认定

·资金性质维度:涉案资金的归属和使用规则需要进一步厘清

·款项用途维度:资金的实际流向和用途与"挪用"的指控存在出入

·追诉时效维度:部分指控可能已过追诉时效

·金额标准维度:涉案金额的计算方式需要重新审查

无罪路径分析

本案展示了"构成要件逐一拆解"的辩护方法。挪用资金罪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主体身份、职务便利、挪用行为等多个要件,律师通过在每个维度上寻找突破口,最终推动案件撤案。


案例三:诈骗罪——代买业务被控诈骗700余万,存疑不起诉

案情背景

代号菊律师承办了一起以代买机票、会员卡业务为经营模式的诈骗案件。当事人被控以代买服务为名实施诈骗,涉案金额700余万元。案件的核心争议横跨刑民边界——该业务究竟是正常的商业经营模式,还是以代买为幌子的诈骗行为?

辩护路径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组织听证会。代号菊律师在听证会上系统论证了以下观点:

·当事人的经营模式具有真实的商业逻辑——通过批量采购获取折扣差价,而非"空手套白狼"骗取他人财物

·部分客户确实获得了相应服务,证明经营模式并非纯粹的骗局

·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资金周转困难和无法交付,属于商业风险而非诈骗故意

听证会后,律师又提交了补充辩护意见,进一步完善证据论证体系。

无罪路径分析

本案属于"存疑不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撑诈骗罪的指控,作出不起诉决定。律师的辩护重点在于论证案件存在刑民交叉的争议,控方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诈骗故意。


案例四:网络寻衅滋事——绝对不起诉

案情背景

代号菊律师承办了一起网络寻衅滋事案件。当事人被指控在网络平台上长期发布辱骂内容,相关视频接近2000个,累计播放量约100万次。案件表面看来"证据充分",但律师介入后发现了关键问题。

辩护路径

律师在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后,围绕三个核心维度搭建了无罪辩护框架:

第一,主观故意维度。律师通过调查还原了事件的起因——当事人与对方存在长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的网络发言源于纠纷中的情绪表达,而非无事生非、寻求刺激的"寻衅"动机。

第二,公共秩序维度。律师论证当事人的发言主要发生在特定纠纷的语境下,其影响范围和对象具有针对性,并未达到"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程度。

第三,客观行为维度。律师指出,控方关于"被害人因被辱骂导致抑郁症"的主张,仅停留在"可能"的层面,缺少确诊报告和专业司法鉴定,不能作为加重情节认定。

无罪路径分析

本案属于"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律师的辩护重点在于揭示控方在主观故意和客观后果两个层面的证据不足。


案例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疑不起诉

案情背景

代号菊律师承办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当事人被指控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

辩护路径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重点围绕"是否具有骗税目的"展开辩护。律师通过审查案件中的交易链条、发票开具背景、资金流向等证据,论证当事人在涉案交易中的行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交易具有真实的商业背景,发票的开具与实际交易相对应,当事人并非以虚开发票为业。

无罪路径分析

本案同样属于"存疑不起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需要证明行为人具有骗税目的,律师通过论证交易真实性和当事人缺乏骗税故意,推动检察机关作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

五起案例的规律总结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承办的这五起撤案与不起诉案件,呈现了审前阶段实现无罪的几种典型路径:

路径一:证明案件本质是民事纠纷。合同诈骗案和代买业务诈骗案,都是通过论证行为的民事属性,推动案件回到民事处理轨道。核心在于证明当事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诈骗故意"。

路径二:拆解犯罪构成要件。挪用资金案通过在主体身份、资金性质、款项用途等多个维度上寻找突破口,证明控方指控不满足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路径三:揭示控方证据的不足。网络寻衅滋事案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都是通过指出控方在主观故意、客观后果等方面的证据缺陷,推动检察机关作出存疑或不起诉决定。

这五起案件的共同经验是:律师的介入越早、证据审查越细致、法律论证越精准,案件在审前阶段实现无罪的可能性就越大。


总结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审前阶段的撤案和不起诉是最具效率的无罪路径——当事人无需经历漫长的审判程序,即可恢复自由。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在多起案件中实现了这一结果,涉及合同诈骗、挪用资金、诈骗罪、寻衅滋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多个罪名。经验表明:律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高质量介入,是推动案件在审前阶段实现无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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