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帮诈骗犯罪分子代买黄金,构成诈骗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6/09/12 21:51:56 查看14次 来源:万辉律师

“包吃包住包路费,只需代为购买黄金就能日赚千元报酬。”面对高薪诱惑,梁某、张某等3人铤而走险,在明知转移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通过代买黄金的方式帮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26年1月20日,经某某某某某某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梁某、张某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一年,各并处罚金。

2025年6月中旬,某某某商场黄金专柜售货员小辛接到一个大订单——一个自称是某传媒公司采购负责人“程总”的人(未到案)微信联系小辛,称因业务需要购买大量黄金。随后,“程总”通过微信与小辛确定了黄金饰品的款式和数量,表示会安排员工前往柜台购买。同年6月15日,该公司员工按照约定来到柜台,分两单购买了价值30余万元的黄金饰品。

这名员工正是来自广西的张某。2025年6月初,张某通过朋友认识了一个微信名为“老黄”(另案处理)的网友,对方告知他有一个帮别人代买黄金的工作,日薪3000元,包吃住和路费。张某同意后,对方将他拉进了一个微信群,很快便有人教其下载和使用一款境外聊天App。几天后,“老黄”通过境外聊天App联系,让其到某某买黄金,并为其购买了飞机票、支付了打车费用。2025年6月15日,张某来到“老黄”指定的某商场,在商场的花盆里拿到了一张银行卡,随后来到小辛所在的黄金专柜顺利完成了购买。后黄金被两个陌生人分别取走,张某按照“老黄”的要求扔掉了银行卡。

梁某便是张某的配合者之一。无业在家的他通过朋友结识了“老黄”,对方以高薪诱惑让梁某从事“安保”工作,即负责盯着代买黄金的人。2025年6月15日,梁某从重庆来到某某,按照“老黄”指令在商场全程盯着张某购买黄金,并将从张某处拿到的部分黄金放在市区一处指定位置,这一次“安保”工作让梁某拿到了3000元的费用。

2025年6月中旬,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上级推送的线索,将梁某、张某等人抓获,并于同年9月初,将该案移送某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中检察官发现,不法分子利用黄金“易变现、价值高、易携带”的特性,构建了成熟的洗钱链条:先将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用于在金店大量购买黄金,再通过线下低价回收转卖黄金的方式,将黄金转化为现金,最终完成“赃款—黄金—现金”的洗钱闭环,以此掩盖赃款的非法来源。而张某、梁某等人明知购买黄金的资金来源异常,却为了每天数千元的“报酬”铤而走险,最终沦为犯罪的“工具人”。

2025年9月19日,某某区检察院以梁某、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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