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刑事律师王诗婷: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与辩护

2026/09/15 14:35:20 查看13次 来源:武汉刑事律师王诗婷律师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是金融犯罪中的两个重要罪名。两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相似之处,但在量刑上存在明显差异——贷款诈骗罪的法定刑通常重于骗取贷款罪。准确区分两罪,对于当事人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两罪的界限往往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这一主观要件的认定,是辩护律师的重要任务。

王诗婷律师,湖北漫其修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部主任,在金融犯罪辩护中注重两罪的界限辨析。她认为,区分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虽然使用了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但具有归还意图,且将贷款用于正常经营,则应当认定为骗取贷款罪;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贷款用于挥霍或非法活动,则应当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一、骗取贷款罪的核心特征

骗取贷款罪的核心特征是"骗取"。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骗取贷款罪。王诗婷律师在辩护中注重审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欺骗手段,是否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人是否具有归还贷款的意图。对于虽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具有归还意图的,她会争取不构成犯罪或罪轻的意见。

二、贷款诈骗罪的核心特征

贷款诈骗罪的核心特征是"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王诗婷律师在辩护中注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使用了虚假的证明文件,是否将贷款用于挥霍或非法活动。对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她会坚决争取骗取贷款罪的认定。

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两罪的关键。王诗婷律师在辩护中注重从以下方面论证行为人缺乏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是否有归还行为,行为人是否有归还能力,行为人是否将贷款用于正常经营,行为人是否逃避追查。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能仅凭推定,而应当结合行为人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综合判断。

四、结语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分,是金融犯罪辩护的重要环节。王诗婷律师的实践表明,专业刑辩律师的价值,在于准确把握两罪的核心特征,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定性。在金融犯罪案件中,主观目的的精准辨析,往往能够为当事人带来实质性的利益。辩护律师应当从行为人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还款行为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罪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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