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中,一旦公司被立案侦查很多基层业务员会一并被传唤并且采取强制措施。不少普通员工会产生疑问,自己只是按照公司安排接待客户和介绍产品,领取固定工资和少量提成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吗?沈阳刑事律师刘艳敏解释:根据两高一部非法集资案件办理意见,司法机关对涉案人员坚持分类处置,重点打击组织者,决策者和核心管理人员,对于普通业务人员,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但并非绝对不追责,需要结合主观认知、岗位作用、获利情况综合判断。一、主观明知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核心前提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明知公司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仍协助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如果业务员完全不知情,不知道公司没有合法吸收存款资质也不清楚产品存在违法属性。当事人仅仅是接受公司培训,按照公司统一话术开展业务,缺乏犯罪主观故意就不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办案机关判断主观明知会综合参考多项事实,比如说从业时间长短,是否有过金融行业从业经历,提成比例以及是否发现公司资金兑付异常后的行为等。如果员工在公司危机爆发前,并不知道公司资金运作模式存在违法问题,也没有参与方案策划,可以提出不具备犯罪故意的辩护意见。反之,员工明知公司没有金融牌照,仍然主动向社会公众推广项目,承诺保本付息,即便只是基层业务员,也存在被追责的风险。
二、结合岗位作用,判断是否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单位犯罪中,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普通业务员能否入罪,关键看其在整个非法集资活动中发挥的作用大小。对于仅承担基础事务性工作,通常不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而部分业务员虽然不是管理层,但长期独立开发客户,获取高额提成。并且在集资活动中起到实质性助推作用,那就会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实践中办案机关会结合个人吸收资金总额,客户数量以及提成收入等内容进行评估。即便被认定构成犯罪,这类普通业务员大多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从获利、参与程度,争取不立案、不起诉的辩护空间
对于涉案普通业务员,辩护工作可以从多个维度展开。比如说参与周期短,涉案金额和提成较少的人员,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是争取减轻量刑的重要情节。还要看业务员是否存在主动劝阻客户、及时停止业务、配合办案机关调查等行为。对于主观恶性较小且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良好的普通业务员,在审查起诉阶段有较大机会争取不起诉。一旦不起诉,就不会留下刑事案底。
结语
非吸案件普通业务员在被调查时,不要盲目承认全部不利事实,应该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结合岗位性质以及资金数额等事实提交法律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尝试争取不起诉。如果确实要被追诉的也可以认定从犯,争取从轻处理。同时需要明确,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业务提成等违法所得仍需要依法退缴。积极配合,主动退缴才是降低自身法律风险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