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贩卖毒品案获不起诉:陈晓龙律师从“药品双重属性”切入阻却犯罪故意

2026/09/16 15:19:30 查看7次 来源: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引言:当“药品”与“毒品”只有一线之隔


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合法医疗用途下是药品,非法流通渠道中则可能被认定为毒品。当一位民间代购者在代购过程中出售了国家二级管制精神药品,其行为究竟属于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赵某贩卖毒品案给出了一个极具参考价值的答案。

案情背景:代购跑腿不慎触刑

赵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当事人赵某在民间代为购药、开药过程中,不慎出售了国家二级管制精神药品。公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旦定罪,赵某将面临贩卖毒品罪的严厉刑罚,留下终身犯罪记录。

辩护难点:管制药品的双重属性之争

贩卖毒品罪案件的辩护面临特殊挑战:第一,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同时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如何界定其性质存在较大争议空间;第二,贩卖毒品罪的法定刑极为严厉,一旦定罪将面临长期监禁;第三,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管制药品的案件往往倾向于从严处理,辩护空间相对有限。

辩护策略:主观动机与客观危害的双线突破

陈晓龙律师介入后,深入研判案情及客观证据,精准切入犯罪主观动机与客观危害性。

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有力论证了两个核心要点:

第一,主观动机层面。 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以贩养吸”或借毒牟利的恶性,本质系在民间代为购药、开药过程中,不慎出售了国家二级管制精神药品。其行为动机与典型的毒品贩卖犯罪存在本质区别。

第二,客观危害层面。 其客观所获收益极微,实质属于代购跑腿的劳务报酬收入,而非典型的贩卖毒品非法牟利。同时,辩护人精准指出本案在交易链条上存在犯罪未遂的法定减轻情节。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免予刑事追责

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且系犯罪未遂的说理意见,依法对赵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免予刑事追责。

典型意义与实务启示

本案的辩护成功为涉及管制药品案件的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第一,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辩护律师应当从使用目的、流通渠道、主观认知等多个维度论证其药品属性;第二,贩卖毒品罪的认定不仅取决于出售的物质本身,更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的客观危害;第三,犯罪未遂、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等情节的综合运用,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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