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对方婚前买的,如果离婚后我们母女没有地方住,可以要求赔偿吗?

2019/06/24 17:02:10 查看1315次 来源:易轶律师

  问:如果说我现在有一个女儿,现在女儿九个月,然后我的丈夫现在已经把我的电话拉黑,并且不管我的孩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能够得到精神损失赔偿呢?

  答:因为咱们国家的婚姻法第46条是有这样的规定的,如果说因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一个行为导致双方离婚的话,无过错方是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因此呢如果能够有证据证明男方确实是有这个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是可以向法院主张这个损害赔偿的,但是在法院判决这个赔偿数额的时候,一般来说这个数额都不会高,像咱们北京地区我们见过最高的数额,也就一般来说是3到5万

  房子是他们婚前买的,如果说是母女之后没有地方住,这个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吗?

  像这个问题,其实咱们婚姻法第42条也是有相应的规定的,如果说在离婚的时候一方他生活困难,另外一方是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的这个帮助的方法,首先是双方协商,如果说协商不成的话,那是由法院去判决。

  那什么是属于这个婚姻困难?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里面对于这个婚姻,对于这个生活困难,它其实是有这个规定的,首先呢一方离婚后,如果说是没有住处的话,他相当于是属于一个生活困难的情形,那离婚的时候,另外一方是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要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那这个帮助的具体形式,它既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也可以是这个房屋的所有权。

  如果说经济困难这一方主张这个居住权的话,那法院也是可以在查明事实之后酌情支持的,但是这个居住它一般是不会超过两年,如果说无房一方在租住居住权利条件上也是有困难的话,那么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是可以给予另外一方一次性经济帮助的。

  因此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这边是属于这个生活困难情形,要么是可以要求对于男方这套婚前房屋的一个居住权,要么是可以去要求男方,至于您这边一次性的经济帮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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