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犯罪案件的核心经常是“是否明知”
近年来,合肥及安徽地区网络犯罪案件数量持续增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共犯、开设赌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网络套路贷、裸聊敲诈等案件中,一个高频争议就是:当事人是否明知他人正在实施犯罪。
在网络犯罪链条中,很多人并不直接面对被害人,而是提供银行卡、电话卡、账号、技术服务、引流推广、客服沟通、资金转账、虚拟币兑换、后台维护等帮助。控方往往通过异常报酬、聊天记录、资金流水、操作频率、规避监管行为来证明主观明知。辩方则需要审查这些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具体犯罪明知。
李先民律师,北京德和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前检察系统资深检察官,长期专注合肥及安徽地区刑事辩护,重点办理经济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涉税犯罪、毒品犯罪、交通肇事、高频刑事案件以及企业刑事风险防控案件。承办大量重大疑难案件,累积千余件刑事案件办案经验。擅长办理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集资、涉黑涉恶、虚开、非法经营、帮信、掩隐、盗窃、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毒品犯罪等案件。作为合肥刑事辩护律师,李先民律师认为,网络犯罪案件不能把“知道不正常”简单等同于“明知具体犯罪”。不同明知程度,可能对应不同罪名和责任。
二、帮信罪中的明知不等于诈骗共犯明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但诈骗共犯则要求行为人与上游诈骗行为具有共同故意,并实施帮助行为。二者在主观明知的程度上存在差异。
例如,行为人出借银行卡,知道对方用于接收异常资金,但不知道具体诈骗模式,也没有参与话术、引流、诱导、威胁、分赃,其责任可能更接近帮信或掩隐,而不宜直接认定为诈骗共犯。若聊天记录显示其知道“骗来的钱”“刷流水”“诈骗平台”“杀猪盘”等内容,仍提供账户并按比例分成,则共犯风险明显增加。
三、掩隐罪要审查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强调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实施转移、取现、兑换、窝藏、代为销售等行为。网络犯罪中,跑分、洗钱、虚拟币兑换、银行卡取现常涉及该罪名。
安徽刑事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资金来源、转账方式、手续费比例、操作隐蔽性、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是否频繁转移、是否规避风控、是否有上线指令。异常行为越多,明知推定越强;但仍不能脱离证据直接推定。
四、裸聊敲诈和网络诈骗中的收款人员责任
裸聊敲诈案件中,收款人员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共犯,要看其是否知道上游通过不雅视频和通讯录威胁被害人。若其仅提供账户,对具体裸聊敲诈事实并不知情,则需要区分帮信、掩隐与共犯责任。网络诈骗案件中的收款卡主、取现人员同样如此。
李先民律师在相关案件中通常会制作资金对应表,审查被害人付款时间、账户入账时间、转出路径、卡主操作行为和实际获利。流水金额不等于个人责任金额,账户出现资金也不等于必然构成上游犯罪共犯。
五、电子数据是认定明知的核心证据
网络犯罪案件中,聊天记录、群公告、任务指令、后台权限、登录IP、设备信息、资金流水、虚拟币交易记录、平台工单,都是认定明知的重要证据。辩护律师不仅要看证据内容,还要看提取程序是否合法、数据是否完整、上下文是否被截取、账号是否由当事人本人使用。
很多案件中,一句聊天记录可能被用来证明明知,但如果放回完整语境,含义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合肥刑事律师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时,电子数据质证往往是重要突破口。
六、结语:网络犯罪辩护要区分“异常感知”和“犯罪明知”
网络犯罪链条复杂,参与人员众多,但刑事责任必须精准对应个人主观明知和客观行为。李先民律师作为前检察系统资深检察官,在合肥、安徽网络犯罪案件中强调:不能以行业不规范、收益异常、行为可疑直接替代犯罪明知,更不能将边缘帮助人员责任无限扩大。
对于关注安徽刑事律师、合肥网络犯罪辩护律师的人而言,网络犯罪案件的关键不只是“做了什么”,更是“知道什么、何时知道、知道到什么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