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2026/09/21 16:38:11 查看25次 来源:保险拒赔律师何帆律师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2015年修正版):保险公司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核心结论】欺骗投保人、诱导不告知、拒不依法理赔。一百一十六条给保险公司划出十三条红线,踩线的违规行为会反噬拒赔的正当性。

【法条原文】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一、立法目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是保险经营的行为规范总纲,十三项禁止性规定覆盖销售、核保、理赔全流程。它的立法作用有两层:行政层面,为监管处罚提供依据——欺骗销售、拖赔惜赔对应的罚款、警告、高管撤换均以此条为源头;民事层面,违规行为成为民事裁判中的重要事实:业务员诱导不告知的,保险公司要为员工的职务行为埋单;销售时隐瞒重要情况的,免责条款效力与告知义务的认定随之倾斜。对投保人而言,这一条的价值在于把“销售乱象”从情绪指控转化为法律事实,嵌入合同效力的审查框架。

二、逐款解读

第一至三项:销售端禁止。欺骗投保人、隐瞒重要情况、阻碍或诱导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直指三类最常见乱象:夸大保障、隐瞒免责、代填问卷唆使客户隐瞒病史。这些行为发生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身上,职务行为的后果由保险公司承受。

第五项:理赔端禁止。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把理赔拖延、无理拒赔上升为明文禁止的行为。它与第二十三条的时限义务呼应,违反的除民事责任外还面临监管处理。

违规行为的民事转化。本条虽以行政责任为主线,但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为其打通了民事通道:保险代理人代填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确认的,本应视为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存在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禁止情形的除外,销售违规可以直接推翻代填内容的效力推定。

延伸:行政与民事的联动节奏。先投诉后起诉、还是边诉边投诉,取决于证据状态:销售违规证据已固定的,双线并行,监管处理决定送达后补充给法院;证据尚缺的,先借投诉程序逼保险公司交出双录、回访等内部资料,再启动诉讼。行政材料的证据化,是这类案件性价比最高的增量。

三、适用条件

把本条用进拒赔抗辩,按三步走:第一步,锁定违规事实,业务员代填问卷、承诺不实、隐瞒条款的录音、聊天记录、双录视频;第二步,建立职务关联,工号、名片、劳动合同、佣金记录证明其属于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或代理人;第三步,接入民事规则,以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推翻问卷内容推定,或以第十六条知情失权、第七条弃权规则联动主张。行政投诉与民事主张并行,监管处理决定是民事案件的优质证据。

四、司法适用

何帆律师在销售误导类案件中观察到,法院对本条的适用走的是“事实通道”而非“条文直引”。在(2021)鲁06民终7925号案中,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了销售人员夸大收益、误导销售的指控,虽然个案中该指控未被完全证实,判决同时明确了信息不对称对合同效力认定的影响:方向上确认销售违规事实可反哺合同争议。在代填问卷类案件里,投保人提交的通话录音与微信记录证明问卷勾选非本人操作、业务员未逐项询问的,法院普遍以保险公司未尽询问义务、其人员行为后果由其承担为由判赔,其裁判依据与本条第三项的禁止精神一脉相承。

对该条的适用,另可参见(2025)豫10民终2214号案:业务员在销售过程中实施误导,监管部门查处认定后,李某诉请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保险公司对其工作人员的销售行为承担相应后果,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十六条的禁止性规定,据此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相应损失。

五、与其他条款的衔接

本条与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同等禁止行为)构成销售规范的双支柱。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是它进入民事审判的桥梁。与第十六条的关联在于:保险公司人员诱导不告知的,投保人不构成未如实告知;与第十七条的关联在于:隐瞒免责条款即未履行说明义务。行政责任部分与《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投诉处理机制衔接。

六、常见争议

保险拒赔律师何帆认为,本条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业务员个人行为与保险公司责任的切割,保险公司常以“个人行为、公司不知情”抗辩,法院以表见代理和职务行为规则回应,代理人有权销售、公司从中获益的,后果归于公司;二是违规行为与拒赔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论证,违规事实通常用于削弱保险公司抗辩的可信度,而非直接导出赔付结论,主张时应把违规嵌入询问、说明、弃权等具体规则中发挥作用。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解除权);《保险法》第十七条(免责条款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理赔核定时限与拒赔通知义务)。

七、常见问题

Q: 业务员替我填了健康问卷还让我签字,出险后算我隐瞒吗?

A: 有证据证明代填且业务员存在诱导、隐瞒行为的,问卷内容的效力推定被推翻,不利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

Q: 投诉销售误导对拒赔官司有帮助吗?

A: 有。监管调查认定的事实和记录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使用,同时构成谈判筹码。

Q: 保险公司拖着不赔,也算违规吗?

A: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明文禁止拒不依法履行赔付义务,可投诉并作为主张利息等损失的依据。

作者:何帆律师,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0253856),专注全国保险拒赔案件代理

本文仅为一般法律分析,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

本文引用的法条截至2026年9月有效,法律修订后请以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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