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虚开340余万税额,缓刑考验期漏罪数罪并罚仍获缓刑的辩护突破路径

2026/09/22 10:46:41 查看6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案情梳理

全文已完成全维度脱敏处理,所有办案机关名称、当事人具体身份信息均已隐去,仅保留核心法律事实与辩护逻辑。 这是一起典型的体系化团伙虚开案件,整个犯罪链条没有任何真实货物交易作为支撑,团伙通过控制多家空壳公司,以收取固定比例开票费的方式对外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组织架构清晰、权责划分明确,形成了“核心主犯-居间介绍人”的两层级犯罪结构。


其中柯某作为团伙实际控制人,全程掌控4家开票公司的运营权限,统筹上下游对接、开票额度审批、涉案资金归集等全流程核心环节,是整套虚开模式的发起者与最大获利者,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绝对主导作用。其余三名涉案人员均未参与核心运营,不持有开票公司股权,也不接触核心资金账户,仅在虚开链条中承担居间撮合、传递需求的辅助工作。


本案当事人盛某正是三名底层居间人员之一,他既不参与虚开模式的策划,也没有任何开票审批权限,仅在上下游之间简单传递信息,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边缘地位,所起作用十分有限。同案另外两名辅助人员舒某、骆某也属于底层参与角色,均未深度介入团伙的核心犯罪运作。


经办案机关最终核查,该团伙累计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2份,整体涉案税额高达346.22万元,已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巨大”的量刑档位。各参与人员的涉案金额与获利情况差异极大:盛某参与介绍虚开39份发票,对应的涉案税额为53.28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区间,实际仅获利3200元;舒某的涉案税额与盛某相近,个人获利仅1200元;骆某涉案税额16.84万元,获利5300元;反观核心主犯柯某,通过规模化虚开非法获利二十余万元,是本案绝大部分违法所得的实际占有者。


本案最突出的不利情节在于:盛某此前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宣告缓刑,本次案发后办案机关查明,该笔涉案事实属于前罪判决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同种漏罪,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撤销前罪缓刑,与本次新查明的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案件辩护的难度远超普通虚开案件。

 

案件核心辩护难点

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同种漏罪,在当前涉税案件从严惩处的司法导向下,绝大多数同类案件都会直接撤销缓刑对被告人予以收监,缓刑适用的基础条件极为薄弱,辩护容错空间极小。

本案证据体系完整闭环,所有虚开行为的发票流、资金流、供述链完全对应,定性不存在任何争议,无罪辩护或者改变罪名的轻罪辩护完全不具备现实可行性。

单看盛某个人的涉案税额就已达53万余元,对应的法定量刑区间本就在三年以上,叠加数罪并罚的法律规则,最终刑期极有可能直接突破缓刑适用的三年上限,当事人面临极高的实刑风险。

 

控辩双方核心观点与审理逻辑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全部涉案发票的明细、认证抵扣记录、完整银行流水、各被告人供述以及到案经过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盛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犯罪事实。公诉方同时明确提出,盛某属于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前漏罪,依法应当撤销前罪缓刑并数罪并罚,建议法庭对其酌情从重判处。


辩护方全程不对案件定性与基础事实提出异议,所有辩护工作完全围绕量刑情节与执行方式展开:

1. 盛某在整个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属于典型从犯,既不掌控虚开犯罪的核心资源,也没有参与任何关键决策,更未从中获取高额收益,完全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

2. 盛某到案后始终全程如实供述所有涉案事实,没有任何隐瞒与翻供,在审查起诉阶段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第一时间全额退出个人全部违法所得,主动预缴全部罚金,悔罪行为完整、态度明确。

3. 该漏罪并非盛某刻意伪造证据、规避侦查所导致,其主观恶性明显较低,综合评估不存在再犯罪的现实风险,人身危险性极低,完全符合社区矫正的法定接收条件,结合本地同类生效裁判规则,数罪并罚之后仍然保留缓刑具备充分的裁判依据。


法院经完整庭审评议后认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盛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庭依法支持了公诉机关关于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的意见,同时完整采纳了辩护方提出的全部核心从轻辩护观点,依法认定盛某构成从犯,同时具备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退赔、预缴罚金等多项从轻情节。 合议庭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有限、无再犯可能性、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的全部法定条件,最终对其数罪并罚后仍然宣告缓刑。

 

最终裁判结果

盛某本次单独被认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结合前罪缓刑被依法撤销的裁定,数罪并罚后最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当事人最终成功保留缓刑执行效果,完全避免了被收监羁押的不利结果。

 

办案启示

这是一起在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成功为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同种漏罪的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的典型实战案例。 司法实践中,不少办案人员对缓刑考验期内的漏罪普遍形成“一律收监”的惯性处理思路,但本案的办理结果充分印证:从从犯地位认定、极低的个人获利、全额退赃退赔、全程自愿认罪认罚这四个核心情节同时发力,完全可以有效抵消漏罪带来的从重处罚效应,为当事人争取到宽缓处理的结果。 对于此类证据扎实、定性无争议的团伙虚开案件,辩护无需强行追求无罪的激进突破,精准锚定量刑细节、逐一夯实悔罪证据、类案检索支撑裁判观点,才是实现轻判乃至缓刑结果的核心路径,也是涉税刑事辩护最务实的专业价值所在。

 

核心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 #虚开犯罪从犯认定 #缓刑考验期漏罪辩护

#涉税犯罪缓刑争取 #广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

 

作者简介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长期专注于虚开发票类犯罪、各类涉税刑事案件、商事经济犯罪的代理工作,积累了大量团伙虚开案件、大额税额虚开案件、缓刑漏罪数罪并罚案件的实战经验,对本地涉税案件的裁判尺度与量刑规则有着精准把握,擅长从当事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程度、悔罪表现等多个维度挖掘从轻、减轻的辩护空间,多次为当事人成功争取缓刑、轻判等理想裁判结果。


林智敏律师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虚开、税务稽查衍生刑事程序、非法抵扣税款等核心涉税领域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熟悉公检法全流程办案逻辑与裁判倾向,能够精准预判案件潜在风险、突破核心辩护难点,为当事人提供落地性强、专业度高的全流程刑事辩护服务,办案效果与专业能力获得众多当事人与行业的广泛认可。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