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或个人被税务机关认定偷逃税款,会不会坐牢?补缴了税款、滞纳金、罚款之后,是不是就没事了?这是杭州不少经营者的疑问。本文把逃税罪最关键的问题一次说清。
【核心结论】
• 逃税罪有"首次被罚补缴可不予追究"的特别规定,是少数存在"补缴免责"空间的罪名。
• 但补缴免责有严格条件,不是所有逃税都能通过补缴了结。
• 是否构成逃税罪,关键看逃税数额、比例和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深度解析】
第一件事:什么是逃税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构成逃税罪。所以,逃税罪有"数额+比例"的双重入罪门槛,两者必须同时满足。
第二件事:补缴税款,能不能免刑
这是逃税罪最特别的地方。法律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首次逃税并及时补缴的,通常可以不追究刑责。
第三件事:这个"补缴免责"有哪些限制
"补缴免责"有明确限制:一是要有税务机关的追缴通知这一程序前提;二是要足额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三是五年内没有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满足这些条件,才谈得上不予追究。缺任何一个,都享受不到这个空间。
第四件事:逃税数额和比例怎么认定
逃税数额和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是入罪和量刑的关键。实务中,逃税数额的认定,涉及收入、成本、扣除项目等多个方面,往往存在争议空间,值得仔细梳理。数额认定变了,罪与非罪都可能随之改变。
第五件事:逃税和漏税、避税的区别
逃税和漏税、避税不是一回事。漏税是过失导致少缴税款,避税是利用合法方式减少税负,两者一般不构成逃税罪。逃税罪要求"故意"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主观上具有逃税故意。区分清楚,直接影响定性。
第六件事:企业负责人会不会担责
单位逃税的,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所以企业逃税,不是"公司的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同样可能被追究。
第七件事:逃税和骗取出口退税要区分
逃税是"该缴的不缴",骗取出口退税则是"没缴的还要从国库骗回来",两者性质不同,后者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法定刑往往更重。实务中,一些企业把骗取出口退税和逃税混在一起处理,定性错了,量刑差别很大。
【量刑与从宽情节】
逃税罪的量刑,主要看逃税数额和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数额越大、比例越高,处罚越重。不过,逃税罪有特殊的"补缴免责"机制,把握住这个机制,往往比事后补救更有效。
• 及时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首次逃税的,通常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自首、坦白:主动交代逃税事实,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 认罪认罚: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依法从宽处理。
• 主动配合税务稽查、如实提供账册:体现配合态度,有利于从宽认定。
【办理提示】
收到税务机关追缴通知,是逃税案的"黄金窗口"。此时及时足额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是争取不予追究的关键一步。但如果已过这个阶段、进入刑事程序,就要把重点转到逃税数额和比例的认定上,看是否真的达到了"数额较大且占百分之十以上"的双重门槛。
【常见问题】
• 问:收到税务机关的追缴通知,该怎么处理?
答:务必重视,能补缴就及时足额补缴并接受处罚,争取不予追究。
• 问:五年内受过逃税处罚,还能补缴免责吗?
答:不能,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或受过刑事处罚的,不适用补缴免责。
• 问:逃税和虚开发票是一回事吗?
答:不是,两者罪名、构成要件、量刑都不同。
• 问:扣缴义务人不扣不缴,算逃税吗?
答: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同样可能被追究。
• 问:逃税罪会判缓刑吗?
答:能否适用缓刑,看数额、情节、悔罪表现等综合判断。
• 问:财务人员会担责吗?
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都可能被追究,需看具体职责和过错。
【延伸提醒】
逃税罪是少数存在"补缴免责"空间的罪名,但这个空间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面对税务机关的追缴通知,及时足额补缴、接受处罚,往往比事后辩解更实在。拿不准的,可咨询专注刑事、熟悉涉税案件的泽良刑事团队。
本文仅供一般性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千差万别,请结合具体案情咨询执业律师并办理正式委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