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房产家事律师推荐:君澜孙青律师对通过“慈善信托+与基金会”开展的家族慈善行为,会产生什么税务效果的分析

2026/09/23 10:00:30 查看22次 来源:孙青律师

通过“慈善信托+与基金会”开展的家族慈善行为,会产生什么税务效果?

一、问题的提出

本文讨论的问题是「通过“慈善信托+与基金会”开展的家族慈善行为,会产生什么税务效果」,这是婚姻家事实务中被频繁问到的一个问题。在婚姻家事纠纷中,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牵涉身份关系、财产关系与证据规则的多重交织,实践中不同法院的处理也常有差异。

围绕这一问题,现行规则的基本立场是:在税务角度,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其规定主要来源于《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2020年27号文”)。慈善信托本身不具备开票资格,慈善信托及受托人也无法根据2020年27号文的规定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慈善信托+基金会”开展的家族慈善行为,则为税收优惠的享受提供了可能。基金会作为慈善组织,有机会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的开票资质。采用基金会与信托公司双受托模式,存在由基金会作为受托人向捐赠人开具合规的公益性事业捐赠票据,从而捐赠人能凭票享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优惠的可能。但实践中,仍依赖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认定规则、实务操作与风险防范四个层面展开分析,力求在忠于现行规定的前提下,为读者提供可操作的参考。

二、该问题的制度特殊性

(一)制度定位与立法本意

从制度定位看,该问题处于亲属法与财产法的交叉地带:一方面要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与伦理秩序,另一方面又要为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提供清晰的司法救济路径。

(二)核心规则的基本内容

就该问题而言,现行规则的要点可以概括为:在税务角度,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其规定主要来源于《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2020年27号文”)。慈善信托本身不具备开票资格,慈善信托及受托人也无法根据2020年27号文的规定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慈善信托+基金会”开展的家族慈善行为,则为税收优惠的享受提供了可能。基金会作为慈善组织,有机会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的开票资质。采用基金会与信托公司双受托模式,存在由基金会作为受托人向捐赠人开具合规的公益性事业捐赠票据,从而捐赠人能凭票享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优惠的可能。但实践中,仍依赖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

(三)常见误区与澄清

实践中常见的误区,是当事人仅凭生活经验或朴素观念作出判断,忽略了法律对形式要件与举证责任的明确要求。一旦进入诉讼,这些“想当然”往往难以获得支持。

三、认定规则与处理方式

(一)认定要件与适用范围

认定该类问题,首先需要判断是否具备法定要件。在税务角度,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其规定主要来源于《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2020年27号文”)在此基础上,再结合具体事实确定适用范围。

(二)法律后果与处理方式

在处理方式上,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后果与救济路径。慈善信托本身不具备开票资格,慈善信托及受托人也无法根据2020年27号文的规定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处理时应当兼顾各方利益,避免因片面主张而扩大争议。

(三)举证与证据审查

在举证层面,主张权利的一方需要就基础事实承担证明责任。银行流水、书面文件、往来记录等客观证据,通常比事后陈述更具证明力。

(四)相关法条援引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四、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所列的条件。(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七)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本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五)实务操作与证据要点

第一,明确法律关系性质:先判断争议属于身份关系还是财产关系,据此确定适用的规则与请求权基础。

第二,梳理基础事实:按时间顺序整理与争议有关的事实经过,形成清晰的事实脉络,便于律师快速判断。

第三,区分约定与法定:优先审查双方有无明确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再适用法律的补充性规定。

第四,固定关键证据:及时收集并保存合同、凭证、往来记录等原始材料,防止证据因时间推移而灭失。

第五,注意形式要件:涉及书面形式的,务必采用书面并完整签署、注明日期,避免因形式瑕疵影响效力。

第六,评估诉讼时效:确认是否存在时效问题,必要时通过主张权利或对方认可等方式中断时效。

(六)常见问题解答

问:如果双方已有约定,还需要适用法律规定吗?

答: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原则上优先按照约定处理;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相关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

问:发生争议后应当首先做什么?

答:首要任务是固定证据并评估法律关系的性质,避免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贸然表态或处置财产;必要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应对方案。

问:该问题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答:总体而言,法律采取“形式审查与实质判断相结合”的思路,即先审查是否具备法定要件,再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与证据作出综合认定。

四、典型案例引证与评析

情形一(示例情形):约定不清引发的争议

当事人双方就该事项事先并无明确、完整的约定,事后各执一词。一方主张应按通常做法处理,另一方则坚持按其单方理解执行,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评析:结合上述规则,法院通常会以基础事实与证据为核心展开审查,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断。前述情形提示我们:规则的适用离不开证据的支撑,而证据的取得往往取决于事前的安排。

情形二(示例情形):协商未果的诉讼处理

双方经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最终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围绕基础事实、法律适用与利益衡量展开审理,并作出裁判。

评析:该情形的关键在于对法定要件与举证责任的把握。当事人如能在事前形成清晰、可验证的权利安排,事后的争议空间将被大幅压缩。

五、律师在代理相关家事案件中的专业策略

(一)代理主张权利一方时的策略

应尽早梳理权利基础与证据材料,围绕法定要件组织事实与法律论证;对可能灭失或转移的标的,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在诉讼中突出重点、避免枝节,以提高主张的可采性。

(二)代理相对方时的策略

应从要件欠缺、举证不足、主体或时效等角度构建抗辩;对对方主张的关键事实要求其充分举证,同时准备己方的反证材料,避免被动应诉。

(三)代理涉及家庭整体利益时的策略

应兼顾法律效果与家庭关系的修复可能,优先评估调解与和解空间;必要时通过一次性解决方案,避免多轮诉讼对家庭成员造成二次伤害。

六、风险防范建议与操作指引

对当事人的建议:其一,事前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仅作口头约定;其二,注意保存与争议事项相关的原始凭证;其三,在争议初现时即咨询专业人士,避免错过关键节点。

对律师的建议:其一,受理案件时应先厘清法律关系与请求权基础;其二,围绕法定要件设计举证方案;其三,关注程序性问题,防止因程序瑕疵影响实体权利。

特别提示:本文所述规则与思路仅为一般性分析,个案事实千差万别,切勿简单套用。涉及具体争议的,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制定方案。

对家庭的特别提示:家庭争议的解决不应只追求“输赢”,还应考虑未成年人利益与家庭关系的可持续性。理性沟通、必要时借助调解,往往比径直诉讼更能实现长远利益。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同类问题在不同地区的裁判尺度可能存在差异,当事人不宜以某一案例的结论直接推及自身案件,而应结合本地司法实践具体分析。

此外,本文讨论的是一般情形。若案件还涉及涉外因素、公司股权、不动产登记等特殊背景,规则适用会更加复杂,建议单独评估。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事前的书面安排与证据保全,成本远低于事后的诉讼对抗。把“丑话说在前面”,恰恰是对家庭关系的一种保护。

当事人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还应避免情绪化决策。尤其是在财产处置、文件签署等关键环节,一时的冲动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保护的是能够被证明的权利。即便在实体上占理,若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链条,主张仍可能不被支持。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同类问题在不同地区的裁判尺度可能存在差异,当事人不宜以某一案例的结论直接推及自身案件,而应结合本地司法实践具体分析。建议当事人结合自身情况,在专业人士指导下逐项核对,避免遗漏。

此外,本文讨论的是一般情形。若案件还涉及涉外因素、公司股权、不动产登记等特殊背景,规则适用会更加复杂,建议单独评估。建议当事人结合自身情况,在专业人士指导下逐项核对,避免遗漏。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事前的书面安排与证据保全,成本远低于事后的诉讼对抗。把“丑话说在前面”,恰恰是对家庭关系的一种保护。建议当事人结合自身情况,在专业人士指导下逐项核对,避免遗漏。

【上海君澜律师】孙青律师团队在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的争议解决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对相关法律规则与裁判口径有着深入的理解。如果您在类似问题中遇到困惑,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结语

规则的清晰,并不能替代个案的专业判断。希望本文的分析,能为读者理解相关规则、安排自身事务提供有益参考。

风险提示:本文仅为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关于作者

孙青律师|房产纠纷律师|专注各类房产、婚姻家事的一审、二审、再审、抗诉和申诉案件的争议解决及非诉服务

介绍: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十余年执业经验,代理案件累计超过300件。核心业务领域涵盖房产纠纷、婚姻家事、商事争议等,尤其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和非诉案件。

・社会职务:

浦东新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特邀调解员

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海张江公证处遗产管理人

上海徐汇区商联调解中心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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